剥夺政治权利谁执行_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9:59:57 人阅读
导读: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

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都有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有期徒刑有的剥夺政治权力几年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啥意思呢?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力——犯罪人的以下权力通通作废: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决的人,在实刑执行中都被剥夺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权力;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是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死缓和无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一般改判为3-10年)。但是,宣判时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实刑执行完毕后,方才开始执行“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剥夺终生;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三,有一些虽然没有被判实刑,但是依法单独被判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行为有:1,分列国家罪;2,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罪;4,黑社会组织罪;5,侮辱国旗,国徽罪等等。

对剥夺政治权力,我们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谢谢阅读,请补充为盼!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不需要。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真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刑满释放后才开始计算的。

假释是有条件的释放,假释期间和监外执行期间仍然是在服刑,只是监管环境变化了,此期间当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即使不被收监,仍然需要在刑满后才继续真正的剥夺政治权利。收监后不影响这一期限。

也就说,不管中间是否有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情况,剥夺政治权利都要从刑满释放那一天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独立适用者,有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是合并执行,也可以是单独使用。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

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及假释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根据《刑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这部分在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员,属于监外执行罪犯,对于公安机关监管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监外检察的重要职责之一。

此外,监外检察还包括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但实践中经常和主刑一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n年的执行期间:主刑执行期间+主刑执行结束后n年。因此,你题中的执行期间是: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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