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女职工生育假的规定:
1、女职工法定的产假是90天。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哺乳时间,共60分钟。
3、男职工的妻子怀孕生产,根据婴儿的出生证明,可以享受3-7天的护理假(这个时间要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而定)。
4、如果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须持有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单位同意,增加1-3个月的产后病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三个月,另外你如果是晚育(23周岁零7个月以后生育的为晚育)增加60天,如果是剖腹产的话再增加15天(自己生的就不加了),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增加一各孩子增加15天
法定的已小产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产假;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明确新增60天产假时间点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此基础上,于2016年1月22日修订并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相关文章:山东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98天产假没休完的可延60天关于更多生育保险的内容可下载查悦社保APP进行了解。
现实问题
姜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后怀孕生子,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一律为98天,但因姜女士系难产,身体恢复情况一直不佳,于是在98天后,姜女士向公司请求再请假两星期,公司表示,要请假可以,但是要扣工资,姜女士感到很委屈。那么,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律师解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姜女士的情况,正是符合该点,因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其在产假98天后再向公司请假两个星期,依然是“合法产假”,该公司按照姜女士请事假扣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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