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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_关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4:25:5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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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如下:1、含义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其中的认识因素是...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其中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已经意识到了,因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是具有可能性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行为人态度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3、事件结果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出现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排斥结果的发生,这种结果违背了行为人是意志。

4、行为目的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此意图而放任彼意图的发生,主观上并不会考虑这种结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观上也不会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措施;对于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行为人之所以去实施某个行为,是因为自己相信这种结果不不可能发生的。

5、是否“可预见”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6、认知因素上的区别: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认识态度上存在一定差别,这种差别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首先,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是:故意杀人的主观上故意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是过失的。


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是追求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杀人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一种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嫌疑人的意志。而过失致人死亡分为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和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两者的区别是过于自信是自认为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对于本案还有一个相关知识点是关于正当防卫里面的无限防卫权:指正在进行的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重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意思就是说,在嫌疑人正在进行上述犯罪行为,即使把对方杀死也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前提是对方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但是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正当防卫需要一个条件就是防卫限度,如果超出防卫限度的话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的结果如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也要看防卫人主观上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的话就是故意杀人罪,若是过失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按照你对本案的描述,深夜(应该没有目击证人吧?),死胡同,无摄像头,也就是这件案件死无对证了,若要对你同学定罪的话感觉很容易,首先死者可以确定是死于你同学的手上,而在你描述的场景下,貌似你同学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出于防卫来对抗死者,即使有证据证明是防卫,但是也很难举当时情况是否还存在紧迫性,如果不具有紧迫性,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所以的话,你同学构成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得看你同学当时的主观条件了。

您好,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犯罪隶属与过失犯罪形态中。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上的轻率性。这种有认知的过失形式与间接故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雷同之处,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对危害结果有所认知,所以,两者的界限极易混淆。故有必要对其异同进行分析。

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因为刑法明文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是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联系。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存有一致性。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程度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主观意愿。因此,虽然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可能性的认识,但对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偏差是区分两者认识因素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则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出现认识上偏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差别。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一种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然而,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中,对这种消极心理态度的要求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那些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不反对也不排斥的态度,在这种“放任”的态度支配下,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建立在能够控制事态发展的自身主客观条件之上,而是将这种希望寄托在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放任行为的结果没有发生,则没有违背其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放任偶然事件发生,也就意味着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该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外在因素依托。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通过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条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当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轻信则建立在一定因素基础上。行为人“轻信”的依据主要体现在自身能力方面,如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其次是外在的他人预防行为或固有的预防措施,以及自然现状等客观因素抑制结果发生的辅助作用。因此,行为人是否“放任”结果的发生(依据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或“轻信”结果不会发生(即依据自身的能力和客观有利因素)亦是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标志。

一、在主观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本身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本身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在客观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客观方面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客观方面是也是放任的态度,只是行为人自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PS:二楼的回答是错误的,建议删除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较小,行为人本身是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只是由于过于自信,最终危害结果才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是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比较大,但是由于发生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因此行为人放纵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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