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无无权处分,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知道是无权处人)+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包括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
(2)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现价格受让”。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将会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客体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而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可知,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须是“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不动产权属证明”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的,所产生的公信力不足以支撑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主要情形: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的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4)已经通过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合法建造等原因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尚未办理宣示登记,而现登记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
二、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所以即使是无权处分,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三、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此处需明确“善意”的含义,善意即是指受让人不知晓让与人无权处分,相反,因客观情形表现出来的情况,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拥有处分权。关键点在于“知不知情”,只要不知情就是善意。
四、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首先,既然是转让,那么代表这是一个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其次,合理的价格则意味着不能够是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的行为,也不能够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
五、须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因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未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存在“无权处分”,基于动产“持有”的权利表征,和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第三人基本上都是”有权“占有,可以说无权占有基本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占有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两类特殊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对物权变动更多要求的是动态的,比如”交付“和”转移登记”。占有制度本身对善意取得的影响而言,交叉考虑的意义并不大。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情,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其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所以其构成要件有:(1)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2)受让时是善意,不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人,(3)合理的价格,(4)完成了交付。
善意取得和出票取得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形。成立善意取得,需具备四个要件:
1、需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即其前手为无权利人,如前手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受让人需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背书交付、单纯交付(单,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恶意(受让时明知前手无权处分)或重大过失。
4、受让人取得票据,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恶意即指的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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