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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_婚后买房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1:48:1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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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南偏北)给大家讲两个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计对结婚买房这事都有自己的一个概念了。房子归房子,要是没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谈。一、故事主人公暂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阿...

(-东南偏北)

给大家讲两个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计对结婚买房这事都有自己的一个概念了。房子归房子,要是没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谈。

一、

故事主人公暂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结婚后,就一直商量买房的事。阿雪觉得婚都结了,反正也嫁过来了,为了让自己心理踏实一点,就跟男方讲,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后买的,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确实,婚姻法是有这样的规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两个人因为一些事情争吵不断,准备离婚。后来分割财产时,房子完全没女方什么事,因为老公在购房的时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账户,而是父亲的账户。也就是说,当他拿出父亲的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认定:该房产由男方父亲出资,赠予男方,属于个人房产,与妻子无关。

《新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

故事的另一对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两个人也是相亲相爱,男方结婚的时候对女方讲,自己真心爱她。

结婚后,男方就准备买房了,对女方讲,准备给她一个惊喜:“房产证就只写你的名字吧,并且我的父母愿意出绝大部分的钱,谁叫我这么爱你呢”。女的感动的泪如雨下,最后买房的时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里出来490W,房子写的是女生一个人的名字。

两三年之后,两人因为林林总总的矛盾,导致关系破裂。两个人准备离婚的时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张这套房子全部归她所有。毕竟,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最后结果却出人意外,这房子压根没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男方在提交相关证明以后,房子归了男方,女方获得1-2W的赔偿金....

婚后买房建议:

1、不要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爱,就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心。

2、不要从任何他人的账户中转购房款,尤其不要让双方父母掺和进来。

3、共同出资

最后说一句,几乎所有的被骗,都源于两点:愚蠢,贪婪。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租金是商铺产生的法定孳息。

原则上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应该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的财产,婚后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正常情况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对其有贡献的,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虽然商铺是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管理、经营,付出了劳动,就是婚后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

您“搞不懂”的感觉是对的: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字,为什么离婚还分不到?

作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之一,是有房产份额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妻子可以分到房产。但是为什么会产生题主描述的情况?

我们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先说一下与婚姻有关的房产产权的确定方式,再说一下妻子分不到财产的可能。

房产产权的确定方式

首先给出两个基本结论:

  • 有自己名字的房产,就有自己的份额。
  • 没有自己名字的房产,不一定没有自己的份额。

先简单解释一下第二个结论,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谁的名字都无所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比较麻烦的是第一个结论。有两种比较常见情况:

  • 如果是男方完全出资购买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也无论是买房即登记女方名字,还是后来又加的名字,都可以理解为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换句话说,里面有女方的份额。
  • 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了那女双方名字。这种情况,视同为男方父母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女方依然有份额。

这里的关键是,如果仅仅为一方出资、同时登记了双方名字,到底算什么?——没有书面约定情况下,视同为“赠与”——一方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赠与给了对方。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自己名字的房产,就有自己的份额”的原因。

但是,如题主所提到的情况:为什么有自己名字的房产,离婚还分不到?

妻子分不到财产的可能

如题主描述的情况,在涉及到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一方分不到,多数存在于如下三种情况:

  • 一方主动放弃。例如,双方协议离婚、一方答应净身出户。这是双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与财产产权原来的归属无关。
  • 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例如,双方之间就房产签订过协议,约定好财产归属于一方。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有效。离婚的时候,以协议约定为准。
  • 房产登记时有书面声明。这个声明,多数情况下指的是赠与声明。例如,男方(包括男方父母)出资全资购房,随后加上女方名字,但是加名的时候,有个书面声明:女方不得出轨。如果触发了约定条件,视同赠与无效。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声明,即便一方出轨了,也不作为分割婚姻财产的主因(之前的婚姻法有类似约定——主要过错方。后来,取消了这个说法...)。

当然,如果涉及到骗婚之类,那就非常不正常了,已经在上述内容讨论之外,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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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卖的房如果离婚,是婚前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果沒离婚房租可以共享,因为是夫妻。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的股票、基金、保险、存款、房屋租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

这个不一定。是否属于继承人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方式有关。

目前的继承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

法定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做出过遗产继承的个人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

遗嘱继承,又会区分两种情况:

1.遗嘱中指定了“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在生前,只将留下来的遗产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下来之后,仅算作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这是遗嘱继承相对与法定继承来讲,最为灵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给继承人个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写遗嘱的时候,没有特别指明仅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均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依据,除了《继承法》之外,在现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以上标识部分——第十七条(4),即对应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第十八条(3),对应遗嘱继承中、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


一方婚前的个人名下房产,婚后用该房出租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经过仔细的辨明分析,还是可以下定论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婚后用于出租产生的收益到底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弄清楚什么是孳息与自然增值这两个概念。

孳息的本意是繁殖生息。孳息的特点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孳息相对于原物而言、孳息是原物派生的。根据民法,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猪生仔,小仔就是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这种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的法律关系与约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银行利息就是依央行公布利率而定的法定孳息;民间借款利率是双方约定的约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的。

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邮票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不动产在原有购买价格基础上增加值部分、邮票在原有价格基础上的增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出租房产的收益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那么就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出租房产的收益即租金到底是什么呢?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属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若发生亏损则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实际上投资收益就是超过投资人投入本金以外的部分的收益(亏损则为负数),而租金是房主出租给他人房屋使用权的收益,并不是房主购买房产所花费的资金的收益。

个人认为属于孳息(约定孳息)更符合租金的法律性质。房屋租金是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用益物权,租金实际上就是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价值。房屋是原物,租金是对原物使用、利用产生的价值,是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

综上所述,租金是孳息,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中婚前购买房产并拥有房产证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现金收入,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要混淆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的解释《三》的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原有的基础上,不动用夫妻两个人的共同收入以及任何辅助的情况下,动产和不动产自然增值的部分,和靠出租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所得,在法律上用词就称为" 孽息 ”。这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得,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话又说回来,如果这是一对恩恩爱爱的夫妻,根本就不用分彼此和你我,同甘苦,共命运,幸福牵手一生,或者是陪伴一方终了,也就不存在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孽息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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