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合法的情况_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18:41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错误的,银行放贷收取利息是合法的,个人放贷也是合法的,发生纠纷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很多人心里有个错误认识,他们认为高利贷是非法的,我们首...

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错误的,银行放贷收取利息是合法的,个人放贷也是合法的,发生纠纷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现在很多人心里有个错误认识,他们认为高利贷是非法的,我们首先要纠正这个错误思维。

什么是高利贷,简单说,就是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我们都理解民间借贷,这是合法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民间借贷可以没有利息,可以低利息也可以高利息,高利息通常就是我们说的高利贷。也就是说,在自愿基础上的高利贷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怎么理解这个自愿?就是不管利息多高,只要我同意借,你愿意借,那都是你情我愿的,都是合法的,比如我们常见的2分利,3分利,甚至5分利,前提是双方自愿,不能强迫。

这个世界之所以有法律,某种程度是有违反契约的人,比如借钱的时候,很自愿,但还钱的时候开始老赖,这样的行为我们已经见到过很多案例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年息24%的,法律是完全保护的,年息36%的,如果利息已经偿还,那么法律是支持的,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支持,现在有的人还在拿同期利率的4倍说事,那个法律过时了。

我们综合一起看,可以这么理解,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法律会支持,年息36%以上的高利贷,如果是自愿,法律不干涉。如果先自愿后老赖,那么如果上法庭,还36%以下即可。如果不愿意上法庭呢?大家也都明白,暴力催债,高利贷黑社会出现的原因,当然这是违法的。这么一说,就简单了。

我们一再说,借钱要还,如果觉得利息高,你可以选择不借,但借了就要还,不要指望天上掉馅饼,说不用还了,还是不做梦比较好。

在老赖眼中,所有人都不应该赚他钱!你卖原材料给他就应该按照成本价,否则你就是黑心!你借钱给他周转就应该不收利息。否则你就是高利贷!你赊货给他就应该拖你一年半载,否则就是你不讲商业道义!你给老赖打工。他拖欠你工资就反而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他雇佣你是照顾你!老赖卖东西给你就应该赚钱!因为不赚钱的生意是耍流氓!你赊欠他货款,那是不可能的,催死你!遇到这样双重标准的老赖就得往死里打!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作为一个财经工作者,我曾经回答朋友过很多这方面朋友们的回答,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多高才能合法,多少利率才不算高利贷,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对这个有司法解释,对照这个规定就能一目了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第二十六款规定,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

按照这个规定,年息24%以下部分,都是有效的,债务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超过36%为非法高利贷,在打击范围之内;对于超24至36%的部分,不再返还也就是要作数(请求返还则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解决,年息超过30%,但没有超过36%,在约定期内有效,之后债务人可申请超过利率部门无效。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资金融通活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只有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可见民间借贷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是承认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间借贷又是个高风险行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而且不能长期以借贷为业。如果出借人的资金是依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然后再借贷给他人的,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种种手段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则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从提问者给的情况看,老板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资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资金,而是吸收的公众存款,如果人数众多,达到规定数额,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量刑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质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要严重,有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

至于提问人被受害人(存款人)举报到公安部门,这很正常,毕竟受害人是在提问人手中办的业务,在别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门控制住提问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问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清楚在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以及所知晓的公司放贷业务情况,公安机关是不会冤枉好人的。再说,公安机关按照办案惯例也会询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些情况。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老板在从事放贷业务中,提问人明知老板从事的是非法放贷业务,还与老板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帮助老板转移资金或者从中获取好处,那就构成了共犯了,提问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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