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房子能查封吗_银行有权封担保人房子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16:37 人阅读
导读:担保人未提供房产担保,如果房产是属担保人的,法院也可以查封其房产的::因为作为担保人,就是第二责任人,如果所担保的还不清债务,就由但保人负责还了。虽说偍保没有提...

担保人未提供房产担保,如果房产是属担保人的,法院也可以查封其房产的:: 因为作为担保人,就是第二责任人,如果所担保的还不清债务,就由但保人负责还了。 虽说偍 保没有提供房产,但房产终归是但保休的财产,法院就有权对担保人的财进行查封,甚至迫卖作还清债务。 所一般最好是不去作担保,经免造成麻烦和损失。

你好,银行无法申请查封的。如果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一般无法申请法院查封,不过,你是担保人的话需要承担担保义务的,你表姐不还款的话你需要偿还,然后向表姐追偿。

1、如果你是担保人,承担连带或者一般担保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款,法院会判决你先偿还欠款的。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申请人也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可以查封,限制你出售,但不能拍卖。2、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强制执行,需要债务人提供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准的租房即可。只要是不还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对其房子进行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民事诉讼一般无没收概念,没收一般出现在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中。

如担保人被判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能力还款的,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拍卖的。

如果你的房子是有抵押贷款的,如果你无力还被担保的债务,说明你同时也无力还银行的款项,如果不拍卖房子抵债,那么抵押制度将无存在的意义。故唯一住房不可避免的被拍卖。

唯一住房以前法院是倾向于不拍卖的,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但近些年,法院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认为法律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应以生活所必需为限。

何为生活必需,各地区法院认定标准不同,以江苏高院为例,江苏高院在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中提到:

1.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

2.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


在本案中,你是担保人,如果债务人名下本身有房产被查封,如该房产已经够偿还债务的,法院一般会先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的,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追偿程序。

如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查封担保人的房屋。

因为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担保法》第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房子价值不够,可以查封担保人房子。执行中是先执行债务人。

会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查封。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就好多担保被拍卖的房产。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二是如果被执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分别回答如下:

一、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

1. 一般保证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一般保证情形下,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完毕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没有执行的先后顺序。

3. 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且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担保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如果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且没有约定债权实现方式,则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即先执行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清偿。

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的标准称谓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为唯一住房可能是一套别墅,也可能是一套小蜗居,很显然,小蜗居才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特别关注第三种情形,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都会“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为条件申请执行。

总结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疑问,请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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