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_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51:32 人阅读
导读: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惰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惰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驳回申请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仲裁法》第70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最近孙杨事件轰动国内外,在被体育仲裁法庭判罚禁赛八年之后,留给孙杨的唯一机会就是上诉到瑞士国际法庭。但是我觉得如果孙杨不能提供真正实质性的证据,那么想推翻体育仲裁法庭的结果很难。毕竟人家体育仲裁法庭的权威摆在哪里,孙杨之前该出示的证据也基本上不会有保留,只能希望孙杨还有一线生机。

要想撤销仲裁法庭的判罚,那么孙杨一定要拿出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1,证实药检官在说谎;

作为当事人的药检官在本案中非常重要,可是之前的庭审药检官并没有露面,都是以视频形式传达。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怕人身威胁,这明显是心虚的行为,法庭在瑞士,孙杨能把你怎样?另外孙杨和药检官当时签署的说明是否有效,按照药检官的说法,当时是被迫签字的,可是孙杨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根本没有威胁这么一说。所以只要能证明药检官在说话,孙杨损坏检查样本是经过药检官同意之下,那么孙杨就可以全身而退。

2,不要过分纠结另外两人身份问题;

在仲裁法庭的庭审中,基本上已经默许飞行药检只需要一名具备资质的工作人员即可,就算反兴奋剂季后程序不合规,但是这并不是孙杨抗检的理由,这只能算是反兴奋剂机构管理规定存在问题,和孙杨抗检没有直接关系。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打官司要抓重点,重点就是药检官同意留下样本,这个才是孙杨需要极力证明的。

3,孙杨队友不要在送“人头”;

孙杨在仲裁法庭的庭审中出示了五位证人,但是孙杨母亲,还有浙江省反兴奋剂机副主任,还有什么法学专家,在我看来都是在送人头。对于法官的提问总是感觉有意回避,而且表述没有终点,至少出庭作证也需要了解下法官询问流畅吧!结果就是不仅没有帮到孙杨,反而给法官留下了不诚实,以及藐视法庭的印象。另外还要孙杨的翻译,听证会虽然可以事先准备预案,但是有时是需要随机应变的,可是面对孙杨的证词,翻译竟然措手不及,不能完全表达孙杨的意思,官司能赢才怪。

综上所述,我觉得孙杨上诉最关键的点应该放在药检官是否同意孙杨留下样本上,如果药检官同意留下样本,按照孙杨的说法怎么分离让自己想办法,我觉得就算不上是暴力行为。但是如果药检官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那么孙杨就需要拿出有力证据说话,换句话说这就是一场阴谋。

总之,法庭是将证据的地方,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孙杨仅用道义上的用词去谴责没有说服力。换句话,如果人家有证据,孙杨没有,那么孙杨只能干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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