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加班费劳动法_加班后,公司不发加班费,合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17:19 人阅读
导读:员工们一直觉得加了班就应该拿到加班费,但有很多加班情况确实例外。有些员工也许不清楚加班很可能成为无效加班,也就是说,这些加班是无法拿到加班费的。员工在入职时,一...

员工们一直觉得加了班就应该拿到加班费,但有很多加班情况确实例外。有些员工也许不清楚加班很可能成为无效加班,也就是说,这些加班是无法拿到加班费的。

员工在入职时,一定要搞清楚公司关于加班的相关制度。绝大多数的公司关于加班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加班申请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加班没有经过公司的“加班流程”去申请,员工的加班很可能会成为无效加班。即便将来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时,也拿不出可以作为“呈堂公证”的加班证据。公司的这条规定一般是为了防止有些员工恶意加班而制定的。但事实上,如果员工不按这样的加班流程提前提交加班申请,也会视为无效加班。所以,为了避免员工的加班“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一定要高清楚公司加班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还有一种加班,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健康生命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种加班就看公司的态度了。

另外一种情况的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那就是公司向劳动相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有些公司确实是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向相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而有些却是为了逃避“支付加班费”而申请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休息日(即周六、周日,或者公司规定的休息日。备注:有些公司由于工作关系无法在周六、周日休息,改成周一到周五的某两天或一天为休息日)加班的。休息日加班,公司有权按照员工加班的时长安排员工调休。如果公司不安排调休,则要支付200%的加班费。

另外,如果你的加班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者延时工作的记录,也会成为无效加班,拿不到加班费。要知道,如果哪一天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劳动监察部门首先采取的行动就是,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名单和考勤记录。所以,如果加班没有任何记录,很可能加班非也会打“水漂”。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值班”。很多公司节假日、休息日,出于公司“火灾治安等安全考虑”,排了“值班表”,那么值班很可能只给“值班补贴”,而不给加班费。

以上情况之外,公司如果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一定是不合理的。由于我不是特别清楚,现在的员工是否知晓以上的加班规则,顺便答题作为一次说明向大家普及一下。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加班的知识,可以一起补充进来。

1、可以拒绝,并要求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如果新的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及,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扩展资料: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5、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是老板一面墙的理。应该是:计时工资做多长时间开多少工资,夜班加补贴;计件工资做多少生活开多少工资,夜班加补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把合同订得很细,工友之间应相互沟通集思广益,可委托律师代拟合同

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进行全国企业在劳动法方面的整顿,彻底正规工作时间排和工资条福利等等发放标准。否则难正国法。目前大部分私企和底层县企的一线底层员工普遍存在无辜加班无周末无节假日无轮休无补休请假扣钱现象,员工又不能便利举证,即使仲裁成功也是自毁职业。这个社会普遍现象必须从国家层面上来强制解决。这也是步步完善法律非常关键的一个举动。

谢谢邀请。个人认为不应该给加班费。因为计件工资是根据你生产的产品来计算标准工资。生产的东产品越多,你的工资越高,当然需要的时间就越长。 如果你知。工作八小时,你的工资就会低,超过八小时的话,你的工资就会增加。所以说这个不存在超过8小时给加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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