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完全责任_医疗事故怎么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7:21:50 人阅读
导读: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

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而一旦错误诊疗,就可能会伤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时就会出现医疗纠纷。这时作为外行的家属和病人,该怎么维权呢?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一类的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处地位的差异,使得患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作为律师,经常都会面对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答疑解惑之际,不免想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可以带给读者些许启迪,亦或茶余饭后无聊之际的消遣。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患者一方到底该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对自身亦或亲人的“不幸”给予最好的回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存在过错,也可以理解为无过错便无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诊疗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的;

第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以上所列是医疗机构构成过错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盖所有类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纠纷中,永远逃不开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这个永恒的话题。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一类,既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有共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该类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可以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其他证据。

作为患者一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整理挂号单、缴费发票等就诊依据,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例;

二、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责任鉴定;

三、尽快联系专业律师确认赔偿范围,并预估大致金额;

四、拒绝医闹,理性协商。这几年,医闹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法律对医闹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不乏被处以刑法处罚的案例,因此,应尽可能冷静理性的维权,以免造成因维权不当而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大量的实践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争议解决,宜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来处理为原则,比其他的途径更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讲的零零碎碎,能给大家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有一些帮助,以期让患者及家属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主持公正的第三方。

就是说损害者,和受损害者所受的伤害成度,同等对待,共同考虑,但事实上,往往都是倾向受损害者,就没有了公正,。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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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人体损伤鉴定不是一回事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鉴定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失在其中占多大比例。

而人体损伤鉴定是鉴定伤情的,属于司法鉴定。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应该是损害已经存在的,比如疾病损害、比如伤残、甚至死亡。要求鉴定是为了确定这些损害是不是由于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各级医疗事故,都是有具体标准的。

一般来说,患方之所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是由于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质疑、不认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是鉴定患者的不良后果是不是由于医方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判断是不是由于不当的医疗行为这个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即确定因果关系。只有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且和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判断为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是因为患有疾病才去就诊治疗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后果;而医疗本身又是高风险行为,无论药物或手术,都存在发生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可能;疾病的进展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确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后果。

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时,首先要看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没有违规或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存在违规或过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终的不良后果有关(因果关系),如果无关,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虽然医疗行为有过失,但是没有明显的不良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判定医方存在不当的医疗行为、并且和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后,还要看医疗行为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后来判断医方的责任。

人体损伤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早先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不参加司法鉴定的,但是由于医学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所以现在司法鉴定也引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参与。

需要提醒患方的几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的诊疗有质疑,那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取得病理结果。虽然这一点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为病理诊断是金标准,而医生是根据临床诊断的。如果没有病理诊断,那就只能依据临床诊断了。

如果对临床诊疗有质疑,可以要求封存病历,防止医生修改病历。但是,完成病历记录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抢救记录等是可以后补的。因为不可能要求医生在抢救的同时记病历,其他病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写完的,这些在医疗常规上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诊时,一定要如实反映病情,告知医生既往疾病、诊疗情况及服药,以减少医疗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作为在临床一线工作了三十多年的医生,体会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万不能冒险,你冒险拼命抢救病人,如果结果家属不满意,回头来找你的医疗缺陷,很多的,实在是没有医疗技术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属沟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责任的。如果效果满意,尽管这些抢救的日子,你晚上经常因为这个病人睡不着,那也是应该的,你的职责所在。何苦呢?

什么样才算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下四级算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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