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哪些_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5:23:12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是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即是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中对自然人罚款上限为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交通违法中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对自然人罚款上限是200元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质。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

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说的非常清楚。。

第1个是警告。这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警示告诫。行政警告的主要是对违法人的警示作用,使被处罚人认识到他的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告诫他不能再这样做了。

第2个是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方法,行政罚款的多少,是根据违法行为人,触犯法律的性质程度决定的。

第3个是没收非法所得。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通过非法途径和违法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目的是不让这些行政违法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第4个是责令停产。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经营的人,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第5个是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这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违法人已经取得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该经营活动的权力和资格。

第6个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对该种处罚的主体和条件等做了严格的规定。1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执行。2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公民以及孕妇、正在哺乳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在1天以上15天以下。4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通常每个城市都设有专门的行政拘留所。

第7个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警告,责令,拒绝悔过,通报批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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