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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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报实销”。就是说法院最后的量刑(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实刑,而不是缓刑)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马上释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确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释放。
依法确定的刑期恰好与羁押时间相同当然是极好的。不过,有时候依法应当确定的刑期会比被告人羁押的时间短,但既然已经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了,只能按照羁押的时间确定刑期了,不然怎么处理呢?你懂的!
后面这种情况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减少羁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尽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
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为什么折抵2日?是因为被判处的管制不被羁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羁押则是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现1折抵2的情况。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规定、再犯罪、发现漏罪而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时,就要把原来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死缓、无期徒刑二者是无期限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的。
如果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造型或者拘役刑罚,宣判前羁押的,应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看守所的时间算在判刑后的时间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