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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的权责范围_监察的主要职责?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0:50:5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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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相关链接《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4)审理申诉案件。(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

基本职权包括:(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监察机关职责:

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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