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土地增值_农民可以把土地入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6:22:53 人阅读
导读:你好,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依法将可流动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2019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

你好,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依法将可流动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 2019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可见,多部门联合发文代表这种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举世瞩目,值得探索。

其实早在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相关事宜,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进一步深化。

一、我们要先搞懂:什么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

我们经常听到的“三权”,就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办权和经营权。

三权分置并行,对于能够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在目前的这种框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了经营权,三者形成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二、接下来说说:土地经营权入股要如何来实现?

对于农户而言,只要具有入股资格的主体递交相关的材料即可实现土地经营权入股哦,一般包括如下的材料:

1、土地流转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还需要有三分之二成员或村民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很多村民都不懂,如何来防控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呢?

其实,如果按照目前的指导意见,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

目前政策更加偏向于鼓励“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就是要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的收益。

有业内人士建议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

  • 主要方向是探索“优先股”,让农民让度经营决策权同时享受优先分红权。
  • 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租出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的良好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另外,还要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的入股风险,保障让农民有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的回购权。

四、最后说说:土地经营权入股都能带来哪些好处?

其实,土地经营权入股最有效的好处,也可以说是出发点,那就是作用于脱贫攻坚。

  • 一般在贫困地区可以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既可以结合扶贫基金来发展农村农业产业化,还能帮助部分农民就地就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化。

1、从微观上来说,让农民做土地的股东,于公共利益而言,通过规模化生产提升农村土地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 如果是对于农民的私人利益来说,就是可以像投资者一样做股东,让农民和城里人一样能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

2、从宏观上看,通过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促进土地的不断流转,避免土地闲置,激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比如种植养殖等产生效益和收入等。

总之,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农村改革措施,主要就是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能够脱贫致富,目前也是逐渐在试点和探索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这就是我的观点,谢谢。

各有好处。流转土地每年有固定收入。入股的话。承包商效益好就可以,效益不好的话。入股还没流转的钱多


你好,我是【小宋回答】,很高兴为你解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因为投资入股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需要看具体情形。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以土地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区别对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从农业发展历程来观察,做为一个专业农业技术参与者看到的必须要去创新发展起来。以个人观点如下讲解分享一下:

一、乡村振兴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创新设计!

二、伴随着中国农业老龄期开始了,土地现在必须要以入股、参股、合作发展。

三、市场需求分析一下,规范性的农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保证,必须要去从组织生产,分工合作发展模式。促进经济效益机制创新设计方案执行标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您属于有偿转让,则属于扣除取得成本或者旧房重置成本后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主要涉及以下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印花税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业所得税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