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活动有哪些_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1:10:31 人阅读
导读:通过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居民明辨是非、崇礼守法,有力的提高了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并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

通过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居民明辨是非、崇礼守法,有力的提高了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并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社区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施行法律、运用法律的活动。法律实施主要有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监督。

法律遵守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法律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法律适用即司法,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全国的有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中医药法和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军队审计条例第五次修订、《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

地方性的有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湖南实施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1、受教育权。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一个活动是否为诉讼活动,标准之一就是一方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

换言之,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一定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活动。如果人民法院的内部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活动,如讨论案情,研究案情等。以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为例,有如下民事诉讼活动:

1、起诉受理与否,并通知当事人;

2、应当先调解,拒绝除外;

3、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告知当事人;

5、调查取证;

6、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7、查明到庭情况,或传唤或拘传,宣布法庭纪律。

8、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告相关权利义务。

9、组织法庭调查;

10、组织法庭辩论;

1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12、作出判决或裁定;

13、宣告判决。

您好,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2.法律编纂

3.法律清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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