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对父母的赡养标准是多少_老人多大了,儿女应该给赡养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38:21 人阅读
导读:老人多大没有标准,也没有规定,儿女成年了,有了经济来源,能力允许,就应该负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再说老人只要还有劳动能力,还有经济来源,应该也不会刻意去要求子女支...

老人多大没有标准,也没有规定,儿女成年了,有了经济来源,能力允许,就应该负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再说老人只要还有劳动能力,还有经济来源,应该也不会刻意去要求子女支付多少赡养费,如果是特殊情况,老人年龄不算特别大但是因为身体不好丧失经济来源,儿女就应该承担起赡养义务。

子女抚养父母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有,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众所周知,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家庭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间的家庭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具有监护和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而子女则在成年并具有经济能力后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赡养费,在父母死亡之后还可以由其他子女或者继承人请求减少其继承的财产份额。但是,很多人却认为,如果父母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甚至经济能力较好,子女就不用尽到赡养义务。南京离婚律师作为一位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发现持有这种错误观点的当事人并不在少数。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以父母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其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自身生活费用为前提呢?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委托本律师代其起诉两名子女,认为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本律师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这位老先生在退休前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较为丰厚,也有充分的公费医疗待遇,故而其生活并不困难。他的两名子女正是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其支付赡养费。然而,本律师在法庭上向合议庭指出,我国婚姻法并不以父母的经济条件作为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父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对其含辛茹苦几十年如一日的付出,其所求并不过分,只需要子女对父母尽到最基本的赡养和照顾的义务,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除了经济上的赡养之外,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和陪伴。老人子女多年以来对老人疏于照顾甚至很少上门嘘寒问暖,使老人的天伦亲情无法得以实现,法律应着重保护父母在老年时享受子女赡养特别是精神赡养的权利。即使老人并不需要子女的金钱,要求其支付赡养费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对其赡养义务的确认,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符合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子女应该在对父母支付基本赡养费之外,视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医疗需要,亲自提供照护或者聘请护工、保姆等提供照护,并对其经常探视,使老人能享受天伦亲情。南京离婚律师代表父母一方起诉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虽然是否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医疗照护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但法院的判决也会对公众具有引导作用,这正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

人民法院根据老人的生活需求和子女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决其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要求其对父母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当然,精神赡养的相关判决,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无论如何,法院作出这种宣示,至少是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有序,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子女无论自身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对于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为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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