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第一,看有没有旷工的事实。
第二,看矿工的具体原因,是否向单位请假,
第三,单位规章制度,对旷工的具体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实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具体旷工情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过错与处罚是否合理相当。
第五,如果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单位因为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就不存在员工维权的问题。
第六,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七,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证据,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建议当事人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得到权威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导。
首先可以明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旷工三天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并没有包含“旷工三天解除”的条文。
但是,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来了,旷工三天是否满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界定:
第一,旷工三天是否写入用人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说明旷工三天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用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正常流程讨论同意并公示、告知员工。
如果有,上述行为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反之则不能。
如果员工因为旷工问题被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公司工会或者正常渠道申诉,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公司属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过,我弄不明白的是,好端端的上班,我们为什么非要旷工?公司的管理真的那么苛刻,连假都请不到?还旷工三天?
换位思考,公司老板也挺不容易的,遇事大家互相理解,多沟通,不要把关系搞得那么僵,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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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好运。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旷工没有任何约束,不管国企还是私企都会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其中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明确的规定。
国企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连续旷工十五天,作除名处理,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人性化,当旷工超过十五天后,领导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单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单位,通知不到的甚至会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尽量回单位上班。实在不想回来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处理。这是针对技术能力強,平时没有什么大错的职工。对其个别老油条,只是形式上对你欠说,走走过程,一般不会留你。但都不会旷工十五天马上就开除,很多都是几个月不来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样了,私业大都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就解除劳动合同,有的会事先打电话通知你,基本上都是连续旷工三天就直接开除,很少有挽留或劝说你回来上班的。所以,尽管劳动法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国企和私业对旷工的处理方式就大相径庭,真的不能比。
首先可以确定的,如果因为连续旷工3天被公司开除,那么这个肯定算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拿到失业金的,不过有些环节需要公司配合,比如开具离职证明。
但连续旷工3天,公司开除是否合法,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二、公司的制度制定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并征得职代会或工会的同意,同时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三、公司的制度有没有告知员工,比如入职培训记录等等。
四、公司开除你有没有提前给出书面的通知,并征得职代会(工会)的意见。
如果公司的整个流程不符合以上,一样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第二天就不用上班,合同已经解除,也就不存在旷工的问题。
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在预告期(3天或30天)内应当继续正常上班,期间旷工的,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但处理本身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自离,就是员工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单位没有及时回复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动离开公司的行为;二是没有和用人单位打招呼直接离开。自动离职的行为不管属于哪一种,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重新就业和继续缴纳五险一金都有一定的影响。
不管是什么情况自动离职,没有和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公司的行为,很多单位对这种行为都是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设定了一个15天的缓冲期。之所以要设定一个15天的时间,主要是能给彼此一个缓冲的时间,让离职者能够在这个阶段冷静地思考,或者回来办理有关的离职手续,作为用人单位来讲,有一个和劳动者联系沟通,了解情况的时间。这个缓冲期过后,如果用人单位联系不上劳动者,需要张贴有关公告,用公开形式告诉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15天过后,离职者还是没有和用人单位联系或是回来办理离职手续,那用人单位可按照旷工来处理,解除与离职者的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是对自身形象的影响。不管什么情况下离职,都要做到依法合规。如果用人单位三十天过后没有明确书面回复员工离职请求的,都可视为用单位同意离职,应当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当月工资,开具离职手续,这才是合理合法的离职。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办离职手续就离开,本来是自己有理的也就变成无理了,还让用人单位作为自动离职来处理,这对个人形象、求职声誉会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办不了离职证明,会给自己造成很多不便。离职证明的作用以前我说过,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单位工作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凡是比较正规的单位,都需要离职证明。虽然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为员工开离职证明,但是由于你自己和单位在离职问题的处理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开离职证明有可能会比较麻烦,甚至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你是属于自动离职,或是因为旷工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离职证明,对个人职业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受影响。如果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内,下一个用人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有的地方也需要离职证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统筹区办理或是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保接续或转移,都需要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那是非常麻烦的。
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建立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础之上的。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跳槽时,尽量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来办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做到有礼有节,不要冲动行事。自动离职行为带有冲动的性质,有可能将有理变成了无理。
三是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便于今后自己维权。
四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离职,都要记得索要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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