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_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34:37 人阅读
导读: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

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超期试用的证据,比如工资。

2.向劳动监察投诉,这个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3.查阅代通知金的三种适用情形,代通知金和补偿金不可同时申请

劳动仲裁被申请方不到庭,完全可以按缺席裁决。

就算被申请方,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就不理睬,仲裁委可以把仲裁受理告知刊登在媒体上,一个月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期限到,被申请方不到庭,仲裁委完全可以缺席裁决,裁决后被申请方不理睬,无法送达裁决书,仲裁委可以在媒体刊登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在媒体刊登一个月视为送达,被申请方,从视为送达之日起,有十五天上诉期,超过十五天被申请方不上诉,申请人到仲裁委要仲裁回执,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能在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线索最好。

整个过程大概这样,很多详细需要到仲裁委了解,申请强制前最好到法院了解对方是否上诉

就你所说仲裁委判你无法认定事实,可能你提供的证据不充足所致。仲裁重视证据,提交仲裁前,必须先收集充足证据再申请仲裁。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1、首先,劳动者不能书写离职申请。因为,如果职工写了这样的申请,本案则由公司解除合同变成由劳动者自己解除合同了。如此,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请求权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将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须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事实主张。一般而言,这样的事实主张难以证明。而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依法须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应当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依法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劳动者上班期间没有休息日,且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则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4、题目中没有提到订立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费用的事实。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则还可以请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图片来自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劳动仲裁分为终局仲裁和非终局仲裁。

终局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情形下,劳动仲裁是终局仲裁,且是对用人单位方面的终局仲裁,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不服第四十七条下的终局裁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故第四十八条中写的主体是劳动者,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个人单位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有六个,但是主要是程序方面、管辖权、受贿等情况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旦裁决被撤销了,当事人也就是双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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