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电话_存在事故隐患向谁报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6:10:53 人阅读
导读:【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区别如下:

1、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损失的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个人和单独的,它们属于团体风险,大部分是由经济、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响到相当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

特定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个人和单位的。既然重大风险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损失的个人无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而非个人应当对处理这类风险负有责任。例如,失业是使用社会保险来处理的重大风险。

2、重大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章指挥是企业行政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导致职业病。  一、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改变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企业方面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二、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工会对解决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对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规定的都是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而不是去直接制止或组织撤离。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是厂长、经理的职责,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经理的职责。涉及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应当由企业、公司行政决定。工会为了维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权,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工会的建议。工会的建议权,与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会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而且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于未然,不仅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利于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以同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向县级及以上的安全管理部门,现在改革了叫做应急管理局(厅)、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例如建设局、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都可以举报。

现在有的地方还鼓励隐患举报,在地方的安全网站上有专门的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您可以查一下,进行举报。若还有疑问,可以私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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