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主要审理什么_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23:33 人阅读
导读: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审查一审裁判是...

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审查一审裁判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见,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没有达到条件要求是要“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二审的审理方式作了以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基本没啥实质区别,如果二审法官觉得一审证据资料齐全,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书面审理后直接做出判决。如果二审法院觉得还有事实需要查清,就会安排开庭审理。

1、我认为不属于程序错误,不会被提起再审。第一,那可能不是正式开庭,而很有可能是开庭前的调查、询问。你可以让你朋友再仔细看一下开庭传票,那他就很可能会发现传票上写的会是“法庭调查”而不是“开庭审理”。第二,二审是否正式开庭审理,那是由合议庭确定的。第三,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第四,这种情形很常见,主要是人少案多造成的。第二,基本没法证明,不过你可以让你朋友去调取相关法院笔录,不过结果未必会如他所想。虽然对你的想法以及实行不持乐观态度,但勇气可嘉呀。去吧,勇士。以上。

  应当是指二审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审多采取书面审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为辅。而开庭审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互相质证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第16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第17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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