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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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被冻结后,股权持有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没有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仍然有效,但是可能无法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1、股权被解除冻结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2、在股权冻结期间,股权不能办理变更登记;3、如果股权被冻结后被强制执行的,股权受让人不享有优先权,只能参加拍卖程序。如果股权被其他参加拍卖的人拍走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4、如果受让人因被欺诈签订的转让合同,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好,转让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股东资格不一定能够取得,这是两个方面的事情。股东对股权具有处分的权利,但由于为了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公司法规定,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任何约束。公司法限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是为了保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并非否认股东的对与股权的处分权。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过半数同意应该区分开来,未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只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希望能帮到您。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乙与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转让但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