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性审查 司法解释_逮捕必要性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22:26 人阅读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被羁押(比如被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现行羁押措施的变更程序。但是,两者的性质和结果完全不同。性质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终究...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被羁押(比如被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现行羁押措施的变更程序。

但是,两者的性质和结果完全不同。

性质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终究只是一种审查,本质是一种监督活动,是检察院对被逮捕的当事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注意,这里仅仅只是一种建议,并不是一种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而如果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直接做出的取保决定,这种决定就并不只是建议,是可以直接导致羁押状态的变更的。

启动阶段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在逮捕后启动,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而取宝候审的申请,则可以贯穿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而在不同的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新刑诉法及最高检、最高法对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逮捕后可以没有必要进行羁押并进行取保候审的理由主要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6.属于预备犯、中止犯;

7.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8.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9.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10.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11.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1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13.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14.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是除“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外。

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的审查。因此,只要是被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立刻启动这个程序。

刑事诉讼法其实规定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但是人民检察院仍然是有义务对于其是否需要被羁押进行审查的。但是现实中,其实不太可能出现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案件主动进行审查,一般上都是被动的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那么谁有权利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仅可以知道那些主体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也能得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关键,就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最好能够充分说理或者提供一些当事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但是实践中,你只是说理肯定不行,纵使你有一万个当事人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办案机关一句话就能给你挡回去,常用话术就是“他跑了怎么办?谁负责?”。所以,千万不要抱着说理的态度去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而是最好能够搜集一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不需要羁押。这个难度就很大了,实践中,除非你能搜集到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否则这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上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种程序上救济权利也已经沦为了花瓶。我只办理过一起批捕之后又变更强制措施的, 是一起非吸案件中低层工作人员,在我们积极进行所谓退赔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逮捕的必要性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条件如下: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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