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我从事十几年工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连续旷工认定自离,在现如今的法律法规中,已经站不住脚了,存在很大的违法问题。而对于在工厂工作的员工,特别到年底,经常出现辞职不批,但员工又急着要走,导致不得不自离,同时公司因此就不发放最后的离职工资,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我们该如何去应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公司或员工一方提出。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明确提出,即便员工直接不来上班,也不代表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只能将员工旷工三天定义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然后再以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直接不来上班,公司也不管不顾,不经正式地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直接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那么也是违法的。如果时候员工要求公司发放离职工资和承担因停缴社保带来的损失,公司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主张是员工自动离职,员工主张是公司违法辞退,但这个时候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因为公司拿不出员工离职的证据,员工也拿不出公司辞退的证据,此时会判定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也是不合法的规定。事实上,非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即可,公司批不批准都一样,到了时间,如果公司不安排办理相关手续,那属于公司的责任。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留已经书面通知公司的证据,以防产生争议时自己被动。
只要员工正常付出了劳动的工作时间,公司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因此,即便是员工没有走辞职流程,直接走人,公司也要支付相应的工资。
公司说,员工这样自离,没交接工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难道公司不能要求公司赔偿吗?公司当然能要求公司赔偿,但一样不能直接从员工的离职工资当中扣掉。而且要经过员工的确认,比如承担的损失额度等等,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而能直接克扣。
总而言之,我们能够走正常离职手续,最好还是正常去走,如果真的遇到紧急情况自离了,一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最后这一段时间的工资。当然,如果真的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赔偿责任也少不了!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EMS书面被迫离职,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并且还要承担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后果: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4、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5、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扩展资料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辞职与自离的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明确答案,自动离职没有补偿。相反,如果你是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起诉你赔偿的权利。
大部分初涉职场的年轻人,不识轻重,干的不顺心了,说走就走,看似潇洒,实则是对自已的极不负责。
在现在这个信息社会,做事还是按规距来比较好。以免到时害人害已。
1很遗憾的告诉你,如果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您是要遵守的.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3.禁业限制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的,地域以及范围有你们自己约定;4.即使您因为单位的过错而辞职,但是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但是要是没有高级职务或者保密人员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就是无效的.5.法律依据是: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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