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怀孕公司不续签_怀孕了合同到期公司有权不续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47:41 人阅读
导读:毫无疑问这是不合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毫无疑问这是不合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按规定遇到女性劳动者“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劳动合同顺延到“三期”结束。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弹性。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可以主张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从不签劳动合同开始到哺乳期结束期间内的工资;三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上仅供参考,欢迎关注,欢迎评论!

谢邀!本题描述还不是十分清楚,若员工因怀孕而末上班与仍在劳动岗位上班就应该区别对待。劳动法规定孕期或哺乳期的员工不得被除劳动合同。若此员工因怀孕未上班其原合同期就理应顺延,即原合同应仍然有效。单位不再续用该员工就属合同期未满违约,则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该员工一直在上班工作已到劳动合同期满,则原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与后续新合同是否再签就没有关系了。就不能算单位违约,故不能要求单位承担不再续签劳动合的相关责任。

员工合同到期,怀孕期间,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是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给续签,下面分几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宣布破产裁员,北京一家KTV歌王宣布破产,大众汽车在中国的生产工厂关门,餐饮业停业,开门遥遥无期。中小企业没有业务,人工成本,房租成本高,无力周转,只能通过裁员来降低人工成本,减少支出,可是企业裁员也要合理合法,经过合法的程序,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少的支出。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稳就业稳企业的优惠政策,像免征或减半征收养老、工伤、失业社保费,缓交社保、公积金,稳岗补贴等。企业尽量少裁员甚至不裁员。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到期与劳动者终止合同,不续签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干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即使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应该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补偿金。比如孕妇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的,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也就是说,属于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而提前终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不要求履行的,应支付给劳动者2倍经济补偿金,干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三、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应该支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还取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也说明用人单位的终止选择权问题,一般认为第三次签订时用人单位无终止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选择签固定合同的,那么第三次合同到期时,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续签合同,我们也不要过于抱怨,我们合理合法的去争取自己的应得利益,同时我们可从这一份工作经历来做一段总结:为什么“受伤“的人会是我?在下一份工作中,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不再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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