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产案件移送执行_一起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时如何执行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9:37:35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下达后,此时被告人一般是在看守所里。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

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刑事判决下达后,此时被告人一般是在看守所里。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一并移交看守所。

余刑一年以下的,一般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其余的,由各省监狱管理局将押犯分批调拨至各监狱,押犯调拨的同时,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这种情况,在执行 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遇到这种老赖怎么办?

1、首先是要下功夫查明这个老赖他原来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去了哪里。无非是低价出卖、赠与、假离婚等手段。

2、如果财产转移的时间在一年之内,当事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对财产的转移。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如果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强制执行立案以后,则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局将案件移交公安,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如果公安不受理,自己又有财产转移的证据,可以持公安不立案决定书和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

当然了,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多数老赖,申请人真的较真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一般就会怂了,主动要求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依我之见:法院不予解除查封的决定是合法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所审之案件如果已涉嫌犯罪的,法庭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丶调查机关依法侦查和调查处理。而本案例‘’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当然包括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冻结‘’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也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涉案的各种‘’物证‘’,也包括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各种涉案的物品。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丶检丶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必须受理,如果经审查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必须在‘’受理后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这里的‘’紧急措施‘’,就是该拘留嫌疑人的须拘留,该查封丶扣押丶冻结财物的须立即查封丶扣押丶冻结‘’。

所以,本案例‘’法院不解除查封‘’是合法的,是合符上述法律规定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多种责任聚合情形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及优先次序的规定,对回答本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对该条文的理解

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先来就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不同,如果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不同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其法律后果互不排斥,通常被称之为责任的聚合问题。其典型表现即为,同一行为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此产生各种责任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民法总则的重要问题,而且是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民事立法体系自始即确立了三种责任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更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明确针对同一行为,行为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民法上的义务和刑法的规定,两种责任应同时适用,其原因在于,虽然两者的共同目的都在于保护法益,但两者存在着如下不同:

1.性质上的差异。民事责任为私法上的责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约、侵权等违反第一次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次义务,主体上具有平等性。而刑事责任则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它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因而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的属性。

2.民事责任的实现,取决于民事主体是否提出请求,民事主体亦可放弃请求,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者为国家,对于非自诉的犯罪,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公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允许自由放弃。同时,受害人主动放弃或自愿宽恕也不能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责任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根据责任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但核心仍然是民事权益的恢复或损害赔偿,无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形式。而刑事责任则以自由刑、生命刑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罚金刑

4.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责任的成立根据各责任类型的不同,主观要件上分别要求故意、过失甚至无过错亦可成立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以故意犯罪为主要规范对象,过失犯要求法律明文规定方可成立,无过错即无犯罪。

5.证明责任不同。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双方分别承担,而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则由公诉机关一方承担。

6.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远较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广,前者包括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后者则主要是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

7.民事责任中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可适度分离,而刑事责任则必须施予行为人。

8.民事责任重在通过对债权人的损害进行赔偿来实现法益,而刑事责任则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保护法益。

综上,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惩罚犯罪人,与此同时具有教育或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为了通过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使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一方违反义务前的同等状态,其核心是权利义务或风险的再分配。由于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同一行为满足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同时使用,两种法律领域的规范目的才能同时实现。


民事责任的优先性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后半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后半段适用的前提是,如果同一行为同时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责任形式都包含财产时,如果民事主体的责任财产难以承担全部责任,则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原则之一。例如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的损失,与公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比,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伦理上具有优先性。

第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功能在于惩罚,并通过惩罚实现预防犯罪、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而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失,通过填补损失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相较于民事责任的损失填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财产罚在急迫性上显然要弱于民事责任。

第三,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私权利的保护,强调公权力的根源来源于私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私权利优先,是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体现。


民事责任优先实现的程序

民事责任优先,以责任主体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为前提。由此,需要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制度安排。首先,在执行顺序上的,应坚持民事责任在先原则。其次,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后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场合,如果民事责任因债务人无资产陷于执行不能时,应从之前已经执行的财产罚中予以扣除,用于赔偿债务人。

(以上仅供参考)

您好,您可以进一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该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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