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总账只要没有侵占国有资金,并没有和出纳共同侵占的故意是不构成犯罪的,最多是工作上的失误
出纳挪用公司资金,财务经理是负有责任的。但财务经理实际负不负责任,取决于财务经理本人和公司的态度。
制度上不用说,下属出现这么严重的错误,公司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门领导肯定负有领导责任和可能的工作失职行为。如果公司有具体的制度,那么就按照制度来处罚。或者,按照法律来处罚。
个人遇到过两起,都是直接责任人受到影响或处罚,直接领导都没有涉及。
例子1: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纳,挪用公款20多万,被内审查出后,自己补上了事,然后从出纳岗位转岗到行政岗位。为什么没有按法律或公司制度处罚,因为这个小姑娘的叔叔为上市公司高层,没有将影响扩散到公司之外。
例子2:某国企出纳,和财务经理做对桌。出纳和人事共同舞弊,伪造老干部医药费单据,虚领医药费数十万元。被发现后,出纳和人事都被判刑。但财务经理和人事经理,公司都没有处罚。
上述两起,你难道说财务经理没有责任吗?
如果公司想让财务经理承担责任,或者财务经理这个角色成为公司政治的角力了,那么这个财务经理是否担责,担多少责就看各方博弈的结果了。
当然,如果涉及犯罪,以及被外部有关行政部门介入,公司的态度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不好说了。
如果事先知情,构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子亦观点】面对职场贪腐事件,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决不同流合污,坚决不做背锅侠。既然事情已经发展到不可挽回地步,题主要做好20万打水漂的心理准备,并选择合法、合理手段维护权益。
最后,还是再强调下制度红线不要碰,题主为此要付出20万惨痛代价。虽然现在说这些对题主并没用,但希望能给每个职场人敲响警钟,可以忠诚但不能愚忠,更不能因此搭上自己的前程,原则和红线一定坚守。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子亦,专注职场领域经验分享。欢迎讨论、点赞和关注,谢谢!
1、对于单位负责人,如果是共同犯罪,当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共犯,就没有刑事责任。但要受到包括单位规章等行政处分。
2、对于法人,如果是单位挪用的话,挪用对象是特定款物的,如救灾、抢险、抗洪等物资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按照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只能由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出纳,应由单位负责人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量是否巨大,性质是否严重,做出开除弥补损失或者被起诉的决定.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数额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贿赂或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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