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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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规定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责任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如果宣告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是宣告死亡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四年。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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