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暂行办法_什么是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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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规定在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予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从以上融资租赁应具备的条件看出,融资租赁其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因此会计上把融资租赁当作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融资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承租方,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有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的财产实质上风险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企业的财产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融资租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 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5646232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法律 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实施 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实施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可以理解其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股权融资、债项融资。股权融资和传统的债项融资通过企业上市、借壳重组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融资,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而债项融资下的保理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等渠道,由于更多具备二级市场资产交易属性,能够实现资产出表,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在不影响资本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业务扩张,因此越来越得到市场的青睐。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仍是股东的资本金和银行融资,整体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各种融资方式没有被有效利用。

1)股权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融资渠道大致包括股东增资、A股及海外IPO上市、借壳重组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从行业整体来看,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股东增资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近年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较快,资产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为满足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低于12.5倍杠杆率的要求,股东多进行了增资,如兴业银行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兴业金融租赁增资15亿,南京银行于2011年向江苏金融租赁增资3.61亿,工商银行于2012年向工银金融租赁增资30亿。截至2015年底,已开业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16,314.25亿元,期末注册资金为1,358亿元,杠杆率与银监会的规定极为接近,随着接下来监管的收紧,未来各大金融租赁公司若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那么股东增资的情况也将进一步得到延续。

2)债项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债项融资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发行债券、ABS、信托融资等,而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也为融资租赁通过租赁债权或权益转让实现融资回款开辟了新的渠道。

● 银行信贷渠道。银行信贷渠道主要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保理融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质押贷款、同业拆借、银团贷款、银行理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元立方金服研究员注意到一组数据,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资金的80%以上来目商业银行,其中保理融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和实现退出的渠道。

● 债券发行渠道。债券发行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点心债及中期票据等,其中自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已逐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债市上融资的主要途径。

● 信托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功能优势获得业务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到资金后,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交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二是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己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其中,应收租赁款的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有追索权的转让、无追索权的转让、售后回购三科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租赁款向信托计划卖断时,就可以达到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实践中,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运用信托方式融资的主要为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其成本多高于银行信贷融资。

● ABS融资渠道。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ABS和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租赁资产ABS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部分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项融资工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根据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租赁ABS共计发行2411亿元,占据ABS发行总额的12.14%,但租赁资产的ABS化水平仍低,租赁ABS余额仅占同期期末合同余额的2.81%,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显示出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 互联网金融渠道。互联网金融渠道是近些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型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P2P平台进行操作,大致分为P2P直接投资、债权转让、众筹三种模式,实践中,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包括单一债权转让、资产包转让、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融资回款。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进一步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将给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渠道带来一定限制。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四大支柱在1999年以后已陆续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对我国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四大支柱作一些简要说明。


(1)交易规则: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合同法》第十三章是“租赁合同”,第十四章是“融资租赁合同”。


(2)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经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行业监管:作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后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4)税收政策: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自1993年12月起,不断地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

二、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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