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成立需要哪些证据_告职务侵占罪需要哪些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1:41:46 人阅读
导读:职务侵占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主要包括: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

职务侵占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主要包括: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应当提供被举报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实的,即使单位谅解的,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是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司不追究,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举报职务侵占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包括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提问者所说‘’谅解书‘’实际上是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一章中的概念。那么,就本案例之情节是否一定要与单位签订‘’谅解书‘’才能取保候审呢?

依我之见:‘’不需要丶也不能!‘’

一,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新增加的‘’公诉案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丶刑法分则四、五章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丶除渎职罪以外过失犯罪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程序还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是经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责任明确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丶悔罪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由受害人出具或签署谅解书。据此,办案机关可减轻丶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二,如上所述:本案例犯罪嫌疑人‘’因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该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它告诉我们一一一A,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警方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既然连‘’罪‘’都存问题了,又何来‘’谅解‘’呢?B,如果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是事实不清,检察机关也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决定‘’,又怎敢违法主持犯罪嫌疑人与举报单位来违法‘’刑事和解‘’呢?

综上所析:办案机关基于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未侦结或审查终结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依法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与举报单位之间是不能‘’刑事和解‘’,双方在办案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所达成的所谓‘’谅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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