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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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5.1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部分岗位由于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可能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也较难确定工作与非工作时间,所以在工时统计时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虽然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都是比较常见的工作制度,但是也并非都是人人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士需要由单位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后方能执行。
而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通常在工作日和周末加班都是不会计算加班费的,只有在法定休息日工作才会计算加班费,计算方式也是按照正常工作时300%计算。
如果题主平时所从事的工作并非是那种工作时间难以统计的高管、销售、驾驶等岗位,那其实你并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公司非要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理由要求你加班工作但又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
如果公司确实已经为你申报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则公司也不能以上班迟到早退等理由来对你予以处罚。具体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如有必要可咨询当地劳动管理部门。
加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额外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主张加班费是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工时制度、加班费标准等问题,限于篇幅和信息,不再作过多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
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加班费按季度结算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结算一次,实行月薪制的,应当按月结算,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按季度结算,该制度事先知会了劳动者的,可以按季度结算;用人单位制度虽然没有规定按季结算,但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也可以按季结算。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保护二年,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二年以前加班事实的,超过二年部分也可以主张(广东省的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超过两年的证据没有保存的,由劳动者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些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往往因为举证不力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