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只有部分证据_一般侵占罪法院给立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1:41:26 人阅读
导读:提问者所说‘’谅解书‘’实际上是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一章中的概念。那么,就本案例之情节是否一定要与单位签订‘’谅解书...

提问者所说‘’谅解书‘’实际上是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一章中的概念。那么,就本案例之情节是否一定要与单位签订‘’谅解书‘’才能取保候审呢?

依我之见:‘’不需要丶也不能!‘’

一,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新增加的‘’公诉案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丶刑法分则四、五章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丶除渎职罪以外过失犯罪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程序还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是经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责任明确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丶悔罪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由受害人出具或签署谅解书。据此,办案机关可减轻丶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二,如上所述:本案例犯罪嫌疑人‘’因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该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它告诉我们一一一A,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警方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既然连‘’罪‘’都存问题了,又何来‘’谅解‘’呢?B,如果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是事实不清,检察机关也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决定‘’,又怎敢违法主持犯罪嫌疑人与举报单位来违法‘’刑事和解‘’呢?

综上所析:办案机关基于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未侦结或审查终结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依法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与举报单位之间是不能‘’刑事和解‘’,双方在办案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所达成的所谓‘’谅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回答

谈谈个人看法。

描述称:该人是搞物流的,中层,该单位都不干净,职务侵占约一万元左右。被派出所拘留了。问怎么?

首先,谈谈描述,基本事实描述出来了。但主要问题没说清。仑储物流什么?什么叫职务侵占?应当说事,说问题,便于回答。

其次,谈谈公安介入,并拘留了。

分析涉"内盗""偷窃"等团伙犯罪。怎么办?

因涉多人,须公安机关调查清问题,作出案件报告决定。够起诉的,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再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不构成内盗,不构成团伙犯罪,属于小偷,小摸行为,是纪律处理:的,可作出无罪不移送处理。

根据简单描述,一万多元物资。已不是小数额了,况且又涉多人,团伙。…

告诉你吧。你这个朋友问题,不是一般问题,又是中层领导,又涉多人,着谁是主谋吧!最终额度多大?由检察院公诉,由法院判决等待结果吧!

只能告诉到这了。供参考。

侵占罪作为自诉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难,真正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见。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如何定性拒不退还?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现实生活中,在一审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会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自诉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是太多。

应当提供被举报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实的,即使单位谅解的,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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