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执行异议之诉_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7:33:38 人阅读
导读: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析产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异同

仅从字面而言,二者并非等同或者包含的关系,也非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出来非此即彼的两类诉讼,但是在实务中,二者还是有一定交叉的。

(一)共同点

都可以解决标的物权属问题。析产之诉本身就是解决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及其划分的问题;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等相关规定,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确权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一并裁决。

(二)区别

1、程序的提起

析产之诉为一般的民事诉讼,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析产。

而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申请并被法院驳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书之后十五日内方可起诉。

2、管辖法院

析产之诉的管辖法院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当然如果是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要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由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3、裁判的法律后果

析产之诉解决的是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分配问题,裁判文书生效后,各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予以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主要是执行标的能不能被执行的问题,即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被人民法院执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提起执行异议的原告(当然此处的原告一般为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财产主张权利、意图阻却执行的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按上面规定,我们对于执行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另一种是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不服裁定是申请复议。对于执行标的物异议,不服裁定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单独的一个诉讼,有一审,有二审,甚至有可能出现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执行异议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看看该司法解释。现在当事人对于执行有异议,那就看看你的异议是属于哪种,依法提出异议,按规定行使救济程序。另外,如果是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那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也就是通过再审和抗诉来解决,而不是提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权利。这个很正常,没必要惊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基本上是对房产主张权利,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执行,而这种纠纷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想要排除执行执行的买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作为申请执行人,届时依法参加执行听证会,就对方的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等问题作出答辩即可。当然,因为这个属于对执行物的异议,若法院不支持其异议请求,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届时,还将产生一个诉讼,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判。

若案外人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裁定驳回申请,救济途径则为复议。

若案外人撤回申请或被裁定驳回后,再就同一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为复议。

若案外人异议经过审查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被裁定驳回,救济途径则为诉讼,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此条先存疑,案外人异议经过审查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属于执行实施审查的范围(典型例子: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共有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期间,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被裁定驳回,则救济途径为复议。此条若是理论或考试需要,可以忽略;若实践需要,可以探讨。

综上所述,如果程序上审查案外人异议进而作出裁定则救济途径为复议,如果是实体审查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则救济途径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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