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_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何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42:03 人阅读
导读:不成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对其股东权滥用的制约。A、甲和乙都是独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为A公司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不妥。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常恐秋节至,煜黄华叶衰。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邯郸驿里逢冬至,,抱膝灯前影伴身。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公司法人与大股东的区别:
  1. 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注册资金100万只承担100万的责任。
  3. 有限责任股东不须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突破公司的财产限度去追究公司背后相关方的责任,尤其是在公司法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改成认缴之后,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恶意规避风险,认为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条文解释上讲,法人人格混同至少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要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结果要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滥用”的认定标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进行规定,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关键在于财产是否混同而无法区分,即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而将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至少应该达到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 而对于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应该适用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公司的经营及财务信息都属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只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相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获得的可能性较低,笔者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公司法63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的规定,由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联公司与公司人格混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只规定了公司股东,但是在实践中,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行为模式及损害后果极为相似,基于公平原则及立法目的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条,但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直接否认了两个或多个公司法人人格,相较于股东的人格否认,认定标准较高,不仅需要存在包括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的表面特征还包括财产混同实际要件等来进行判断,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实际上已经被包含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之中,但因为《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将是否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划分了一个股东,相对于多人股东和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更为直接。 对于公司的人格否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呈谨慎态度,尤其是针对多人股东和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但从规范经营及鼓励公司经营健康发展的角度,笔者认为应该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降低人格否认的举证及认定标准,只要符合财产严重混同的特征,就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注册资本制下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w.zhihW?5)?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