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合同未到期怎么办_生病合同正好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4:31:02 人阅读
导读:大家了解医疗期吗?第一,医疗期的劳动关系。医疗期实际上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不能上班,而且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医疗期内...

大家了解医疗期吗?

第一,医疗期的劳动关系。

医疗期实际上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不能上班,而且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肯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医疗期的待遇。

如果是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当然在包不包含社保个人部分里面有争议。

不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要以劳动关系正常时的工资基数为准,正常缴纳。

其实我们大家思考一下,确实是这么一个道理。我们大家因病停止工作了,单位反而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将职工往坑里推吗?会造成职工没有收入,没有社会保障,这样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

所以,国家很明确必须要等到医疗期满,然后根据医疗期满后的结果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医疗期的长短。

医疗期的时间是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累计工龄计算长短的。最长高达24个月,一般应当在30个月之内休完。

当然,医疗期必须要以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治疗或休息的建议为准。不可能说我6个月之内,可以随随便便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医疗期满后的处置问题。

医疗期满后,如果能正常恢复工作,那么回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只要在任何一个时间段,不超过医疗期就可以。比如在一个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如果职工在任何一个30月内的时间段,休的医疗期没有超过24个月,这样就是合规的。用人单位就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是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严重违规被开除这样的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已经不设置上限了,目前累计可达24个月。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但是关于病假工资有特殊规定。如果职工是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根据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根据患病的病症程度分为普通疾病、重症、绝症,分别支付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因病失去劳动能力怎么办?

其实《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还应当建立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制度。也就是说,劳动能力可以按月领取一定的病残津贴待遇。一些地方实施的是退职待遇。

实施病残津贴待遇,各省都有不同的标准,宁夏自治区是按照缴费15年的,每月600元;缴费年限在15~25年之间,每交费多一年增加10元,25年以上的是每月700元。可以说缴费15年是享受病残津贴待遇和养老金待遇的基本线。

实施病残津贴待遇仍然可以继续缴费,而且也会增加相应的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后,我们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了。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失去劳动能力女同志45岁,男同志50岁可以退休。

所以,一定要趁早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病假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无效的,我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判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待遇。等待医疗期满后,仍然病重无法工作的,那么就可以自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了。

关于“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咋办?”我的分析和解答如下:

一、医疗期满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题主的描述,现在医疗期满后,仍然还住在医院未有痊愈。公司已通知签劳动合同,但由于你不能去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让你离职,并通知前往办理离职手续。在这个层面上,已经构成,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你去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公司做法是不合理,建议题主不要去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若是出于你个人原因后续也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满后,公司与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关键看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否从事原工作或者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不能从事,单位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根据你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医疗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分析,HR桔子姐认为,关键看题主与公司达成协商,并不是由于你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是由于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到的经济补偿,与公司协商,若是协商不一致,通过合法途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是HR桔子姐的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喜欢我回答的内容,请记得点赞、评论或转发。想了解更多职场、劳动关系、社保相关知识,欢迎关注本号哦。

从问题上看,在医疗期间,是领取了病假工资。既然是病假工资,就是自己生病,与工作无关!

是签订合同的单位,也就是没有正式编制的国家单位!在治病以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国家单位,治病以后,能够立即解除合同的事情,好像没有听说过.。

在我们镇的私企,存在治疗以后,因为不能够继续胜任工作为由,被解除合同的人是有的!但是,他们还是得到了一些补偿!治疗以后,能够继续从事工作的,没有被解除合同!

听说,病假在一个月内,是全工资。两个月就会少一点。三个月就是领取百分之六十五的工资!如果继续请病假,必须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证明!如果没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证明,按照事假处理!

治疗期满以后,没有解除合同,单位会按照病假条例进行处理!正式编制单位也是按照病假条例进行处理的!因此,有许多人都是带病坚持工作,就是这个原因!

你好,你这个事维权倒是不难,难的是该提出何种权益主张。因为你只是说了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说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会直接影响到你的权益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权益类别,你这种情况可以提出两种维权的主张,一种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只有你权益主张确定清楚了,你才好开展后面的维权。

如果你在单位工作的好好的,也没有违反单位的任何规章制度,就是突然性的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了,那么这在《劳动合同法》上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是需要支付你双倍赔偿金的。具体你可以按照2N+1的赔偿标准提要求,这里的N就是你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这里肯定是小于5的,比如你干了4年零3个月,那么N=4.5,相当于单位要赔偿你10个月工资金额。

如果你的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条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按照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基本上你实际工作了多少年就要支付你多少个月的补偿金。比如你工作了4年零7个月,那么就要一次性支付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你确定自己属于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就知道自己该提出何种主张,接着就可以开始劳动维权了。只是在维权之前,你最好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为这是单位必须要做的事,也方便你后面的维权。

你的这个维权,首先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你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下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然后领取仲裁表单填写申请资料,按照仲裁的要求做就是了,都是程序性的事情,没有什么大的难度。只是在证据提交和双方辩论的环节你需要做足准备,尤其是辩论环节,你需要对《劳动合同法》很熟悉才可以,所以你平时有空的时候建议多看看这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患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法定医疗期结束为止,然后如果单位不续签,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法定医疗期满,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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