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束公司交社保_离职当月的社保企业是否要给职工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5:23:34 人阅读
导读:只要你单位按程序给你做了减员,社保就会按规定做减员处理的,养老基金是当月月底扣缴,而医保是10号之前扣缴的,两个系统扣缴时间不一样。不用考虑交不交,而是社保扣缴...

只要你单位按程序给你做了减员,社保就会按规定做减员处理的,养老基金是当月月底扣缴,而医保是10号之前扣缴的,两个系统扣缴时间不一样。不用考虑交不交,而是社保扣缴不扣缴。

题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做人力资源几大坑,员工说放弃某些权益甚至愿意签署自愿放弃声明时,想当然的觉得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没有什么问题,结果到头来坑了自己,害了公司!对于员工放弃社保离职一事,就是其一。

社保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缴纳,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协议无效

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只要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离职前属于员工部分必须缴纳,离职后不用缴纳

社保有强制性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当员工离职以后,其社保就不用在缴纳了,因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也没有白养人的义务。

关于五险一金的缴纳问题,始终是人力资源模块的一个重要问题。除公积金以外,其他几种费用缴纳需要特别谨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少力。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未解除,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和终止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到本问题,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是用人单位并非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耍要求不再履行合同而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再根据劳动仲裁结果决定下一步(如果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就不需要有下一步),如果裁决继续履行而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社保则可以向社保局反映要求处理。

感谢邀请:

1)按照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所有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按照其法规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足额及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按照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果单位恶意不缴纳社保,这个补偿金时可以主张的;


3)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只是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并且只能要求单位补缴;


4)如果发生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话,这种情况只能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诉讼,而不是劳动仲裁和起诉;仲裁委员会法院也不会受理;

作者简介: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内训师,注册咨询师;中国人才热线特约专家;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专家;中国人力资源门户网站特约专家,中国HR3000强成员!中国HRD俱乐部西北分会理事长;西安财经学院及西安工业大学特聘导师;从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从业于大型生产企业,百货零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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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话,你离职后可以要求他补交社保。如果你离职之后发现原单位没有给你经济补偿的话,你可以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给你经济补偿。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社保有养老保险,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这三个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也就是说,如果原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应当有企业和你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保费。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企业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向保险征收部门和社保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社保管理部门,保险征收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你可以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以上必须你要留有充足的相关证据以支付你的举报和仲裁申请。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员工与企业在劳动终止履行的状态下,企业给员工交的社保员工是否要退还?只要是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给员工依法来缴纳社保待遇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明确规定,所以说作为员工来讲那么享受到社保待遇是员工的权利。

所以很明显,员工是不需要退还的。当然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履行的状态下,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是有责任和义务主动的去停止社保的交费的,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条件下,那么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就应该及时的将自己的员工从工作单位当中减员出去,这样一来的话就无需再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了。

但是由于企业单位的操作失误,导致这名员工的社保多交了,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减员出去,那么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明显,作为企业单位来说,就要自己承担自己的操作失误,而不应该由员工去退还这个社保的缴费,这样的话是不合理的。因为本身员工他不可能要求企业单位他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去缴纳社保,所以说员工本身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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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社保类型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职工社保,第二种是城乡居民社保。一般上班族都是通过就业单位参保职工社保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题主的情况是在单位工作13年,企业单位参保,解除劳动合同后以个人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职工社保。

2 如果选择灵活就业身份,个人缴费参保职工社保,只需要缴费多两年就打到退休领取央养老金资格。灵活就业缴费全部自己承包,没有企业分摊,压力比较大。也可以选择转为居民社保,这样缴费压力小,只保留基本的医疗和养保险,医保和养老都是按年缴费,灵活选择缴费档次,养老保险2000-2000,12个档次选择,医保一年250元,而且都享受财政补贴。

综上:整体上职工社保的待遇和服务比居民社保高很多,当然成本也高,如果希望职工社保参保退休,那就就行以灵活就业或者挂靠人力资源和代缴机构公司来缴费完最后2年,达到退休领取养老金资格,如果是异地参保,,到了退休年龄了,满足一般社保账户,男性50岁前首次参保,缴费满10年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补交解决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会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的。下面就相关的内容,分享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从试点到实行,再到全国普遍执行,再到法制化,规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在岗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劳动法规逐渐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相继出台,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

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是有部分中小企业,视法律为儿戏,不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特别是在员工的社会保险方面,履行法规的意识差,导致员工频繁跳槽,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自己。

第三,依法为员工交社保,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员工自入职的三十天之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仅自己违法,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耽误了员工办理社保会保险的时间,导致员工不能按照规定的法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和就医,这对员工的伤害是非常大,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第四,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辞职也是维权的手段。

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保,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就是维权的有效手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总之,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法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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