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非婚生给新生儿上户口,公安机关是不罚款的,也不收取任何费用(重新打印户口本需要交纳户口本费)。
非婚生需要父或母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只有母亲信息的,必须母亲本人)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的,不需要父亲的户口本、身份证)
母亲生孩子的住院病历
1.《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首先,上户口和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公安部特别规定,不能因为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绝给公民上户口。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因为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未婚生育的,一般缴纳比例都不高,基本上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总收入来计算。至于具体金额,要看当地统计局的数据,或者到当地计生部门了解详细数额。
要交罚款。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交社会抚养费,跟超生是一样的,只是金额不同,具体交纳要去当地计划生育办。理由如下:《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未婚生子小孩办户口要将小孩落在父母其中一方户口下,流程是:
1、写一份一份申报落户的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未婚生育的事情过程。
2、社会抚养费可到当地的计生部门交。
3、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到户籍地公安机关上户即可。
缴纳罚款的没有具体的数额,是根据收入政策判断的,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户口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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