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把车子抵押有效吗_借条上写名下车子质押至还清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3:55:27 人阅读
导读:‘’不是借款人的车拿来作借款抵押?‘’依我之见:现实经济交往中常有这种‘’背着‘’车辆所有权人拿人家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去借款后隐匿的诈骗案例,本案例极有可能是一...

‘’不是借款人的车拿来作借款抵押?‘’

依我之见:现实经济交往中常有这种‘’背着‘’车辆所有权人拿人家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去借款后隐匿的诈骗案例,本案例极有可能是一桩诈骗罪案。

一,该借款合同双方协商时如果借款方以‘’属于本人的汽车作借款抵押物‘’,依法借款方必须用产权完全属于自已的车辆,或自己所占份额大于预所借款的份额作为借款时的抵押担保物品,不得将已作抵押的该机动车重复抵押,或该机动车是否或因其他经济纠纷而己被司法办案机关查封丶扣押等等。

二,该借款合同双方协商时如果借款方拟以‘’第三方‘’的机动车为自己借款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的话,贷出方必须审查借款的‘’第三方‘’,即担保方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真实身份,必须审查该车主是否真正同意为他人借款用该车作抵押担保(最为稳妥地做法一一让该车车主亲自现身并审查其真实身份和该车所有权的所有合法手续),必须在放款前上述借款三方(贷出方丶借入方丶担保方)共同前往机动车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借款抵押登记。

三,如果上述两种情况车辆的所有权人(借款人丶第三方担保人)均身份真实丶车辆所有权真实丶车辆没有重复抵押之嫌丶车辆也没有其他经济纠纷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借款合同系主合同,而抵押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必须依从合同合法生效方能生效的规定,就本案例而言‘’抵押担保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为‘’要式法律行为‘’,即机动车抵押担保必须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该车的产权抵押登记,该从合同的机动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条款)方才生效,从合同依法生效后,主合同(借款合同)才依法生效。这时,只有这时,贷出方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才是安全的。

,怎么办?

如果真如案例所述‘’借条中的车辆既不是借款人自己的,也不是第三方提供抵押物(车辆实际控制人)‘’,而贷出方己将款己交付,这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贷出方应迅速向警方报警,由警方迅速立案并采取紧急措施以追回相应损失。

但愿本人的担心是多余的。

希望我的上述建议能有益于网友,避免在经济活动中遭遇太多的诈骗陷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日常生活中,借条上写明以车抵押,到期后不管用的情况比较多。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以权属登记为准。显然,一张借条不足以抵抗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属登记,因此这种所谓流质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即便是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但是借条上以车抵押,到期后不管用这种情况,并非债权人毫无权利可主张。到期后,债权人虽然不能直接得到约定的车辆,但是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将车辆或者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保全,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

在借款时,当事人要避免这种流质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以车抵押,后边注明:先办理车辆车辆抵押权再付款。这样的话,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先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再付款,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个风险。拿到车辆的抵押权,如果债务人不及时还款,债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

你好 车船、房屋、土地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法律对此类物权设定抵押作了规定。所以必须到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然就算对方在借条上写了用车辆作为抵押物,在法律上来说也是无效的。 如果对方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还应该去交警部门办理,这样一来既便对方要异动所有权在交警部门也办不了过户手续。

  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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