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_民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0:27:59 人阅读
导读: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条文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这就区别于刑事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也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买卖、租赁等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并非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所有关系,而是只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比如双方因感情、信仰等发生的不能归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纠纷并不适用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5.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人大网

民法的性质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也就是两个字:私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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