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可以正当防卫吗_你如何看待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3:29:34 人阅读
导读: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见义勇为是道德义务。 正当防卫:是一种对他人造成了侵害但不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何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标准。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其他困难需要帮助时不顾个人安危而挺身相救的高尚道德。 两者的区别: 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保护自身利益也可以视为保护他人或国家利益。见义勇为一般是为了保护他人或国家利益。 针对对象不同:正当防卫一般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见义勇为即可针对犯罪行为也可针对其他自然原因等造成的困难。

唐雪反杀醉酒男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

1.醉酒男拦路骂人,首先挑起事端。

2.唐雪步行回家时,醉酒男一路尾随,辱骂不止,恶意纠缠。

3.在同唐父理论时,脚踢唐父,首先发起暴力攻击。

4.深夜翻墙进入唐家,用刀砍门,具有杀人的动机和迹象。

5.唐雪开门查看时,醉酒男脚踹唐雪,率先发起暴力攻击。

6.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唐雪脸部、腹部、腿部受伤,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因酗酒而处于极度兴奋状态的壮汉,处于绝对劣势,生命受到严重戚胁。

7.二人打时,光线较暗,场面混乱,唐雪精神高度紧张,不能判断醉酒男手中是否尚有刀具,在紧急时刻被廹用刀自卫,没有伤害故意。

8.唐雪带刀出冂是因为听到醉酒男叫嚣要“杀死你全家”和猛烈的砍门声,估计对方带有凶器,才进厨房携刀出门。带刀是出于对等防卫需要,并非蓄意伤人。

9.醉酒男带刀深夜强行进入

唐家,具有杀人泄愤的动机和行为。

10.醉酒男逃走后,唐雪并未追击,说明只有自卫的决心,毫无伤人的故意。

10.醉酒男主动挑起事端,多次纠缠挑衅,不断升级恶性行为,具有明显伤害的动机和行为。唐雪在整个事件中,一直处于弱势被动地位,一切行为都属于自卫,无意伤害对方。所以,反杀醉酒男,确实属于正当防卫。

基本案例

当遭受其它不法侵害行为时,为维护自己权益中造成他人死亡一事,最近被业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引起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同时,在本人作为辩护人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同样感受到了被告人及承办机关对于正当防卫情节的疏忽。为此,特引用下一公报案例,以供参考,并略表浅见。

公报案例中,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光辉(男,19岁)与孙金刚(男,22岁)、张金强(男,21岁)到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小红(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小红不予理睬,孙金刚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金刚与尹小红发生争执,殴打尹小红。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金艳上前劝阻,孙金刚又与吴金艳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金刚将吴金艳的上衣钮扣拽掉,吴金艳持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李光辉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金艳,吴金艳又持水果刀扎伤李光辉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孙金刚、张金强是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二人证言中虽然没有涉及李光辉如何拿铁锁砸被告人吴金艳,以及吴金艳如何刺中李光辉的情节,但这一情节在吴金艳的供述以及证人尹小红、石双荣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张金强的证言中,提到李光辉站在门口用瓶子向屋里扔。纵观吴金艳的供述和尹小红、石双荣、张金强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认定:张金强所认为的瓶子,即是李光辉从宿舍内桌子上拿起并准备砸向吴金艳的铁锁。另外,关于孙金刚、张金强和李光辉在上山前的密谋经过,公诉人最初虽未宣读,但在辩护人的提议下已经补充示证,故对这一情节也应认定。

涉案女工宿舍,是单位向女服务员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事前曾预谋将尹小红带到山下关押二天,要在尹小红身上留下记号;继而三人上山要求进入女工宿舍,在遭到拒绝后就破门而入图谋不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孙金刚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金艳持顺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孙金刚,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金刚。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吴金艳,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金刚,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当孙金刚被被告人吴金艳持刀逼退后,李光辉又举起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锁欲砸吴金艳。对李光辉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孙金刚与吴金艳之间的争斗。在进入女工宿舍后,李光辉虽然未对尹小红、吴金艳实施揪扯、殴打,但李光辉是遵照事前的密谋,与孙金刚一起于夜深人静之时闯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辉既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继续加害。吴金艳在面临李光辉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光辉,其目的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吴金艳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吴金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光辉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金艳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李光辉又举起铁锁向其砸来。面对这种情况,吴金艳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求吴金艳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的情节等客观因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金艳及其辩护人关于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起诉书指控吴金艳持刀致死李光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金艳无罪。

法律释义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用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一问题的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而不敢防卫的情况。同样,作为承办机关在面临公诉或者审判时,因为尺度不一,掌握不足,误判与错判的畏惧心理较重,较易产生麻痹处理或抵触处理的办案情绪。为此,作为辩护人更应该掌握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基本条件是:

(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中规定的“不法侵害”是指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即侵害行为不局限于遭受的是犯罪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同样属于不法侵害的行为范围,再直白点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同样涵盖在内。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正当防卫所实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3.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几个条件当中包含了几个关键字眼:1.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3.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公共或者国家的)。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在你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时所造成的损害无论是死亡还是伤残的结果,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我们所说的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防卫权。

当然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防卫过当,但是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必须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减一个档次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所受用的条件非常苛刻,但是其对一个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意义非常重大。它能够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不法行为,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

从近年来众多的社会事件来看,群众对见义勇为的态度都是积极和肯定的,但是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度的把控存在普遍的担心,害怕自己防卫过当了怎么办。比如近段时间在各大媒体上被议论最多的就是江苏昆山宝马男提刀想杀电车男却被反杀的事件。从于海明被刘海龙用刀追砍到于海明抢到刘海龙的刀具反追刘海龙把他砍死,整个过程中于海明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从司法界的角度来讲,判断一件不法侵害事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该考量的是整个事件的整体性,我们不可能把一个不法侵害行为分解成无数个动作,通过他的某一个动作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极其不理性的。

正义需要伸张,邪恶需要严惩。除了提高公民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见义勇为的主动性之外,国家法律体系也要根据时代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根本,是让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的坚强后盾。因此正当防卫对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是必须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绝对不能缺失。

无论什么情况,你只有报警的权力,没有执法的权力。

肯定不算正当防卫。

也许你觉得不能理解,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1、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在刑法上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实施见义勇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从涵盖的内容来看。

从定义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刑法上的概念,只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见义勇为,除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还有抢险、救灾、救人等道德性事务。所以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见义勇为的内涵比起正当防卫来得更广。

3、从实施的主体。

见义勇为是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正当防卫不仅除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以为了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以见义勇为不能对自己使用,为了自身而不顾个人安危的行为才属于见义勇为,为了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只能是正当防卫。

但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其本意都是为了鼓励公民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遇到强拆,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可以正当防卫吗?我就和各位看官,说一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我们扬州杭集镇,有一户住户名叫韦刚。这一天来了几十个人,砸坏门窗砸监控。韦刚阻拦拍照取证,强拆人员抢过手机上来就打。韦刚争脱,跑上自己的小汽车。强拆人员用砖头棍棒敲打汽车,韦刚发动汽车,冲向强拆人员。最后造成了命案,韦刚事件算不算正当防卫?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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