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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罚款_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1:08:4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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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其有关保管专用发票要求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单位和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会罚款的,根据丢失情况要做好几个动作,如果只丢失了发票联或抵扣联,另一联还在,可以认证抵扣,如果二联都丢失了,购货方应当向销售方申请提供记帐联复印件,并要销售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备当了税务机关现场稽查用。在现阶段勾选认证情况下,如果不考虑税务部门检查凭证,也可以直接勾选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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