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仓单质押_什么是仓单质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50:25 人阅读
导读: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金融机构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金融机构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监管帐户。

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金融机构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仓储费用;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两个效力: 一、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二、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如果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丧失仓单,亦丧失其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我行为其提供相应授信。功能与特点:(1)有利于生产企业的销售;(2)有利于商贸企业获得融资;(3)有利于回购方(交易所或会员单位)拓展自身业务。(4)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5)使得贷款人与回购人紧密合作,达到双赢。办理条件:(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有的、拟质押我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a) 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b) 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仓单是仓库业者接受顾客(货主)的委托,将货物受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证明文件,间接作用则是寄托品的转让及以此证券委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证书,因此,仓单是一种公认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有的认为仓单质押是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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