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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掉了怎么处理_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弄?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1:11:0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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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丢失空白增值税发票。空白发票的丢失是很严重的,会受到税务局的处罚,主要是为了避免故意遗失或非法转让他人,所以在丢失空白发票的时候首先要到税务局登记。2、丢失...

1、丢失空白增值税发票。空白发票的丢失是很严重的,会受到税务局的处罚,主要是为了避免故意遗失或非法转让他人,所以在丢失空白发票的时候首先要到税务局登记。

2、丢失发票要先登报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税号、票号等等相关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报刊登记声明。

3、抵扣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可以向开票单位索要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证明丢失证明进行抵扣,若没有开具证明的则只能登记入账不可抵扣。

4、丢失记账联。丢失记账联的话还算是比较幸运的可以在开具发票的单位索要销方记账凭证复印件登记入账,而销方的丢失可以索要购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5、增值税发票分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有三联可进行抵扣,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用来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首先明确你们丢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是专票,确定下是否认证。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必要时可下户核查确认。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政策法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其实,发票丢失了,不算很大的问题,只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能够补救的。 补救的措施就是(销售方)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其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将该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两份,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一起交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根据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和《证明单》认证抵扣、记账。如果与税务机关沟通顺畅,税务机关不会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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