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不应支付。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双方签字,一般不宜再反悔。
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提出反悔。但是,反悔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提出反悔的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反悔理由,以及对方是否提出相关抗辩。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提出反悔有可能成功。
1、协商时有胁迫、欺骗、滥用代理权等问题。这个需要提出反悔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2、对伤害事实有重大误解。例如签订协议时针对皮外伤,双方议定2000元一次性解决,但是后来经进一步检查伤者有肾破裂,需要巨额医疗费。
3、双方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双方协议包括误工费、医药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费补贴,但是没有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4、签订协议后产生了新的损害事实,且数额巨大。如原来诊断腹部外伤,经简单治疗即可出院。双方议定一千元处理完毕。但是十日后伤口严重感染危及腹内脏器,需要巨额医药费。
等等。
两方协议也是协议,至少受合同法保护。签字的行为就表明对协议内容的认可,签了字再反悔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多赔少我觉得是可以跟企业好好商量的,但签了字还觉得可以不对自己签字的行为负责,对方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还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觉得企业在骗钱,是不是有点太。。。为什么现在的小朋友都把自己的诚信看得那么不值钱?
看了一下题主的描述,那人身体本身有疾病,喝酒回家后大概10小时死亡。同桌的其它3人每人协议赔偿10万共计30万给家属。家属表示同意。以上过程为民间协议,未报警未经过法院。事后半年家属反悔,报警又准备上法院告。要求赔付更多的赔偿金。
这种情况,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理由如下。
第一,各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协议,没有很特殊的理由,不应当随意推翻。所谓很特殊的理由,一般是受欺骗,受胁迫,有重大误解等情形。本案,那几种情形需要原告方举证,难度比较大。
第二,本案属于酒后死亡。现在死亡的原因已经很难查明。即便全部是是喝酒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死者作为成年人有自主意志,喝酒过量引起的后果,大部分应当由自己承担,没有确切的理由,不太可能要求陪酒者全部赔偿。
第三,原来三个同饮者能每人拿出十万估计是觉得朋友一场,帮个人情而已,要叫他们赔偿,很难找出合适的理由。现在撕破脸再上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调解的话他们再做让步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说,他要上法院上好了。只是你们应当问一下原告,每人拿十万已经很可以了,有什么理由叫你们赔偿?难道他自己没有错?难道他自身的老毛病犯了也要叫朋友买单?
保险公司结案了,就说明事故双方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了,在保险公司签的协议上都写着一次性了结的字样。那么就意味着问题处理完毕了,在想反悔,那就不行了,要到法院起诉维权,但起诉的话,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事故的赔偿上显失公平,否则法院不会受理立案的。
也就是说,要维权,必须起诉,还必须有不公平的证据。否则起诉也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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