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公司内部应做的事情:
1、召开股东会,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制作章程修正案。
所有材料至少准备一式2份
二、外部流程
1、工商局
递交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有的地区工商局需要全体股东到场,具体要看你所在工商局的规定)
费用:100元
时间:5个工作日
2、税务局
递交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2份,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此流程为本人经验之谈,如有出入详参各地规定。
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可以自由进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即可。因此而产生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至于工商局说需要股东会决议本无依据,但基于其实践操作,必须提供的话也不难。
如果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没有,就股东会决议的做出,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啊,腾讯众创空间比如:AB持股已经达到65%,如果召开股东会,肯定会通过的,即便CD不同意,所以你俩可以召集股东会并通过决议。 另外,你们的股权转让不是对外转让,所以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明确下题目的意思是:A要对外转让股权给B,但是股东会拒绝其对外转让,A为了达到对外转让的目的,让股东C代替B受让该部分的股权,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答者认为这个无效,但是我倒是认为这个合法有效或者说因为很难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有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各自的股权给内部其他股东,没有任何限制。据此A将股权转让给C的情况下,从形式上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恶意串通?这个实务中来看,几乎不可能举证证明,除非股东C反水,直接将AB和C自己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实进行自认,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这里还存在一个逻辑问题,既然A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被股东会通过的情况下,为何不自己直接和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却还要大费周章的将股权转移到C名下后,再由C代替B持有该部分的股权?实务中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操作。
1、根据公司法第71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如果股东之间在章程中另有规定转让规则,或者股东之间另有协议约定转让规则的,则需要从其规定再进行转让:
最后说一点,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是需要其他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要购买其股份。股权转让记得缴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