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宪法的宪法_新修订宪法的重大意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53:09 人阅读
导读:我国现在使用的仍然是1954年的宪法,经过三次更改,在1975、1978、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在1988、1...

我国现在使用的仍然是1954年的宪法,经过三次更改,在1975、1978、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在1988、1993、1999、2004年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正。

2018年宪法修正案要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18年3月,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实施,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一、国家机构增加了监察机关对于国家机构,由之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新增了国家监察机关,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它的具体职权。

二、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之前的宪法在涉及到国务院系列职权时,第六项明确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而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第六项增加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也体现了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能。

三、立法权下放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一修改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体现了立法权下放的理念,并且与之前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相契合。

四、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此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取消了国家主席任届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近7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制定过四部宪法,并以1982年通过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其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程,又历经五次修改,不断丰富完善、与时俱进。

  宪法最重要的功能,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

  制定宪法的目的,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现行宪法的新增加内容是什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也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第一章“总纲”、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

除了上述改动之外,此次宪法修正案还有多处重要改动,包括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等。

2018年是宪法第5次修改。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此后在1975出台了第二部宪法、1978出台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出台了现行宪法,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是1988、1993、1999、2004、2018。宪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改的,它是时代发展的缩影,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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