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_排除妨害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05:13 人阅读
导读: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保护中规定了“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条款规定了两项权利,分别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

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保护中规定了“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条款规定了两项权利,分别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件

1、行使主体

从法条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享有物权的人,既包含所有权也包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至少该项物权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方面的权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从权利性质上来看,租赁人并不符合条件,因为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基于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而享有的,因此租赁人对租赁房屋并不享有物权而只享有债权,因此若认为租赁人能够作为行使这个权利的主体有些牵强。

关于租赁关系,德国著名物权法学家沃尔夫认为,“租赁关系因此脱离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法上的相对关系,而获得了与物权一样对第三人的适用效力……租赁关系中出现了一种人们称之为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即使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但是追溯其源权仍然只是债权,因此笔者认为,严格来论,租赁人不能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但房屋租赁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来获得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目的,比如,若妨害施加人与房屋租赁人在土地关系上相互毗邻,则房屋租赁人可以以相邻权为由行使相关权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主体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从措辞上看,是否限于不动产的物权人并不明确。就应然层面而言,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当然地应当被包含在内。还有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法条规定的是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房屋租赁人必定会占有和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屋,因此可以通过这一救济途径来达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2、妨害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如何界定妨害行为(2)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概括来讲,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权但又未必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有三方面特点:首先,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行为,一次性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但是有可能构成损害行为,妨害行为应当是在物权上施加了一个不利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一直存在,阻碍着物权的行使的完好性或流畅性。其次,妨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干扰或者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或者事件,要注意的是这种干扰和侵害的行为在程度上应当弱于侵权行为,并且自然事件也可能造成妨害结果,如暴雨致使房屋倒塌进邻居院子,堵上了邻居的门。最后,妨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或者状态不以是否存在实际损害为要件。实际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这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明显的区别之一。

关于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根据大量相关案例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在干扰行为达到“妨害”程度时才可提起;物权人有义务容忍他人轻微的侵扰行为。个案中侵扰是否达到妨害的程度,是由法官来判断的,依据是正常人能够容忍的侵扰程度,

另需注意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举证责任,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需要举证证明只有两个方面,一、存在妨害状态并且妨害依然在持续;他人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叫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罪属一般治安案件。

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叫妨碍公务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属一般治安案件,在处罚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处罚就是拘留几天,阻碍公安执法多加几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

而妨害公务罪属于刑事犯罪,处罚比较严重,二者侵害的主体造成的后果无区别。

阻碍执行职务罪裁量标准:

情节矫情的、处警告。

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挡处罚:处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你好,我是【574465】,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如果发生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论处。 酒后打伤执行公务人员 造成轻微伤,根据刑法及犯法人的态度,是可能监外执行的。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虽然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又仅限于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以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但是,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一方面,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符合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要件。但这一要件的满足,显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完全能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会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换言之,不管是妨害司法秩序还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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