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维护交易安全原则_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44:59 人阅读
导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性原则。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性原则。   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 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 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 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 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 位置具有无限制性。

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 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 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 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 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 在。

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 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 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 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 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 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 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 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 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

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 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 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 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 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 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

因 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 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 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

没有主体 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 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 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 国际商法的约束。

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 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 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 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 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 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 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 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 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 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 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它是所有商事主 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 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则之一。   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 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

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 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 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 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 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 展。

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 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 繁荣和活跃。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