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_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方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04:41 人阅读
导读:ABC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机关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ABC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机关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看守所;拘役的实际执行机关是拘役所;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际执行机关市公安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上刑执行的期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方式是: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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