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标准_占用耕地怎样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17:19 人阅读
导读:由于我国国土面积比较广泛,而各地的土地价格也会有所差别,为了给予各地农村一个耕地征收补偿的参考,制定了一个大体的补偿要求,具体的数字就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比较广泛,而各地的土地价格也会有所差别,为了给予各地农村一个耕地征收补偿的参考,制定了一个大体的补偿要求,具体的数字就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民耕地应补偿以下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被占用耕地在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就大部分地区现状来看,许多地方对土地的补偿因地域、耕地种类的不同,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具体的标准当以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准,无法统一而论。

安置补助费,一般来说与被征耕地农户家的实际农业户口人数有关,补助标准为每人补助被占耕地在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同时,标准还规定,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30倍。

举个例子

广东郁南县今年征地补偿标准就以镇和土地类别为基础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也就镇与镇之间都会存在差异。

比如都城镇:水田、菜地,每亩补偿38867元;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每亩补偿38134元;

而连滩、南江口镇:水田、菜地,每亩补偿35734元;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每亩补偿35068元……

青苗补偿的话,短期作物(一年生以内)青苗补偿800元/亩,多年生的果树更是会根据类型补贴而补助不同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修路占耕地是有条件的,必须由当地政府相关职权部门先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办理好规划、征收、补偿等事宜后,再进行实际施工。一般来说修路存在修铁路、修公路等不同原因,但无论征地用途为何,均需依法征收耕地并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一、修路建设规划条件

《公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四条规定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不同等级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则。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由上可知,修路占耕地,修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用地规划、建设规划,并且在征收土地时要经过征地批准手续,其中包括更严格的农用地转用批准。

二、征收耕地必备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了法律规范。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围绕征地审批分为批准前和批准后几大程序。

批准前: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用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征询村民对征地的意见以及实地调查与登记。

拟定一书四方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需要拟定出正式的,建设农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组卷报批及后续公告: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将征询意见情况、实地调查登记情况和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共同上报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

批准机关作出批准文件后,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三、征收耕地补偿

补偿项目: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外,各省有制定自己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基准,同时国土资源部发布各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征地补偿工作。此类标准是作为最低标准,各地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此标准。

查询方式:方登录各省国土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公开栏,查询区片综合地价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

补偿数额确定:

根据征收程序,征收耕地经批准并依法公告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包括土地具体情况;地上物和安置人口具体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之后进行公告,村民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以申请听证的方式发表意见,最终国土部门将公告后的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收集的意见共同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作为被征收人,要清楚土地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强制征收,征收过程复杂多样,有不懂之处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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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村并镇”,“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用地的需要,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原则上是以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为基础,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开展工作。

南京市也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文,各区也制定了相关细则,我身处江宁动迁第一线,江宁区目前依照江宁区第2号文和3号文开展工作。

江宁区拆迁补偿的选择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搬迁费。每平方50元*认定面积(人口认定)。保底2000元。

2、过渡费。认定面积*(8/9/10,根据区号档位不样)*36个月(如果货币补偿12个月)。保底每月2000元每户。

3、提前搬家奖励。认定面积*410每平方。保底50000元每户。

4、附属物及太阳能,空调等物品的移机费

5、装修补偿。认定面积*500每平方。

6、青苗费补偿。以评估公司价格为准。

7、其他奖励

从接手的几个江宁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项目来看,拆迁政策照顾到绝大多数产权人,认可度很高,老百姓能真真切切感受到拆迁带来的红利!

谢邀!村里要修水泥路,但占用了村民的农田,应不应该给村民补偿?为什么?这个问题小焦来回答!

首先明确一点,村里修水泥路占了农民的农田该不该给农民补偿,这个问题是要分情况来看的!

现在,随着国家对农村投资加大,农村很多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很多农村都因为项目落地需要占地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很多村民打心底里对这个事儿还是很欢迎的,因为占地就意味着会得到补偿。小焦工作的村子前几年修国道占地,就有村民得到了好多补偿金。所以,很多村民看到这样的好事儿是激动不已,纷纷希望自己家的地被占用。但是,在农村里可不是所有需要占地的修路项目都能得到补偿的!

一、修路占地有没有补偿要看公路的等级和修路项目

一般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耕地的建设项目,要给予耕地主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内的补偿费用。所有,如果村里修水泥路需要占耕地的话,按照相关规定是要给耕地的主人一定赔偿的(赔偿标准各地不一)。

但是呢,农村的情况很复杂,一般国家级的公路、省级、市级、县级的公路修建时如果需要占耕地,那就会按照相关规定给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像一些村子修建村组道路,那就不一定会给补偿了,像小焦老家去年修建机耕路的时候,占过耕地的统一就不给补偿。

另外,一些村民自发发起的修路项目、经村民一致同意不进行补偿的修路项目,都是不会给补偿的。

二、修路占地补偿不一定是财物补偿

现在,在很多村民眼里可能觉得村里占地给补偿,那就一定是给补偿金,其实这个真不一定。在有的地方,如果土地资源丰富,在占地的时候就会通过“以地补地”的方式给予被占耕地农民进行补偿。

三、有的地方占地补偿费用

在有的地方,因为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可以只考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的部分补偿。比如有的地方就只会给村民进行青苗补偿,有的地方只会给村民土地补偿费,情况都不太一样。这样的话,得到的补偿情况就不同。

综上所述,村里修水泥路占用村民农田,按照规定本是要给补偿的。但是因为公路等级不同、修路项目具体情况不同就不一定会给村民补偿。另外,有补偿的话补偿的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土地占用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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