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定罪_“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定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1:00:33 人阅读
导读: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2、当前,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3、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国有资产流失 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 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 比如军队的物质被贱卖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20万元损失既够成本罪。

这个要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人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贪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是过失(并非故意即过失)犯罪,构成渎职犯罪的,量刑就比较轻,一般不会判处无期徒刑。

流失就是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者,因个人过失或蓄意,违法国家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例子:班长(或老师),买粉笔本来只花10,他给了20(故意或无心),让班费浪费了10)侵吞就是国营单位或民营单位,违法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别点:流失是造成损失,可能是无心之失:而侵吞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2019年5月7日,针对网友提问“如何在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的同时加强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在网站上答复称,国有企业改革要先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条做不好,国有企业其他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要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资委官网截图

国资委指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要求,在授权放权过程中要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即“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方案》从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和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一是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出资人代表机构要加快优化监管流程、创新监管手段,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包括产权、投资和财务等在内的信息系统,搭建连通出资人代表机构与企业的网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和实时在线监管。建立模块化、专业化的信息采集、分析和报告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二是统筹协同各类监督力量。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结合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改革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监督工作闭环,加快建立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监督有效性。

三是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一、国有资产流失负责人的判定


2015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意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将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进一步筑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为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该《意见》提出:
1、国资委明确了查处违规问题的原则,对于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认定责任,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2、对于以权谋私的,由相应管理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一经核实,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措施

1、公正、公开、透明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2、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3、完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下一步还应在继续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制订出台《国有资产法》。4、加强审计监督卓有成效的审计无疑是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看护者。近年来,我国审计与查处力度正断加大。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今后还应继续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卫国有资产安全、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气。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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